三、英国银行破产制度改革的启示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从而为我国进行银行破产的特别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与英国的银行制度较为接近,英国银行破产制度的立法经验无疑对建立和完善我国银行破产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科学的目标体系是构建银行破产制度的重要基础
立法目标是立法所追求的社会结果。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人造的规范体系,是人们为了追求和保护一定的社会价值而创设的。目标统摄体系,是法律建设的一般规则。[7]英国银行破产制度的本次修订从制度目标的选择入手,通过制度目标明确银行破产制度的所应具备的功能和所要达到的目标。银行破产集结的利益关系较为复杂,既涉及银行股东、员工、存款人及其他银行债权人等多方主体利益,同时又关系着金融稳定、经济发展等社会利益。这些利益既有共存关系,又有冲突和对立,银行破产制度必然要对既存的利益关系做出权衡。科学的制度目标无疑可以增加银行破产制度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合理架构银行破产制度体系提供基础,并指导银行破产制度的正确实施和处置手段的正确选择。
我国银行破产制度目标的选择,应当充分考虑银行破产的特殊性,同时实现与银行业监管目标的统一。吸存的储蓄构成银行的负债,通常是短期和即期的,银行保留部分资金作为准备金外,其余的对外贷款构成银行的资产,通常是中长期的。如果大量储户同时提款,银行就无法以这些长期资产满足短期债务,这就是银行面临的期限错配风险。由于期限错配风险,银行具有容易丧失公众信心的内在脆弱性。储户普遍不具有持续性地监督和评估银行财务状况的能力,于是,任何一个关于银行丧失偿债能力的消息甚至是谣传,都可能导致银行被挤兑。[8]此外,一旦一家银行被传有问题,其他银行也会不可避免地一起面对挤兑。[9]其他银行的存款人会担心他们所在的银行可能存在同样的问题而会设法尽快将存款提走,于是遭受挤兑的健康银行也会很快面临破产的结局。[10]一旦公众信心动摇,将会使破产银行更加难以获得新的市场资源,推进银行破产程序的难度也会加大。因此,银行破产制度不仅是解决银行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手段,同时也具有阻断破产传染,维护金融秩序的制度功能。
(二)优先保护存款人利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顺利实施破产程序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