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和提高公众信心是英国银行破产制度的另一重要目标,也是实现金融稳定性目标的决定性因素。公众信心具有多重维度,比如人们相信:在银行的存款可以依约获得支付;即便某家银行发生破产,也存在一个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等。该制度目标要求处置破产银行时,不得损及公众对银行业的整体信心。
保护存款人利益具体是指在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利益给予充分保护。尽管如前所述,保护存款人利益是保护公众信心的重要因素,保护存款人利益要远较保护公众信心更显重要。在英国银行破产制度中,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手段是多样的。稳定化措施为存款人提供持续的银行服务等。
保护公共基金目标是对相关当局的一条约束性规定,要求相关当局特别是英国财政部在处理破产银行时,保护纳税人利益,不能让纳税人来承担银行破产的成本。
避免干涉财产权利目标要求在处置破产银行时,除非为公共利益考虑且程度适宜,应尊重银行股东、银行债权人、交易相对人、第三人乃至银行本身的利益。(注:为了进一步明确《2009银行法》规定的各制度目标的确切含义,英国财政部根据《2009银行法》的授权于2009年2月发布了《2009银行法特别处置机制实施细则》,对各制度目标及其关系协调进行了说明。参见UK TREASURY Banking Act 2009 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Code of Practice, February, 2009.)
该法进一步明确,上述制度目标之间顺序并不重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目标进行适当平衡。
(二)规定了全新的银行破产程序启动机制
1.银行破产申请
英国《银行法》第95条规定:“申请银行破产应当由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或国务大臣向法院提出。”第96条第(2)款规定:“英格兰银行在得到金融服务局的通知,确认被申请银行符合银行法所规定的适用稳定化措施的条件后,可以申请银行破产。”第96条第(3)款规定:“金融服务局经英格兰银行同意后,可以申请银行破产。”第142条第(1)款规定:“申请银行管理令应当由英格兰银行向法院提出。”因此,在改革后的英国银行破产制度中,有权申请银行破产清算的是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和英国国务大臣,而申请银行破产重整的权利则排他性地赋予了英格兰银行,(注:在银行清算过程中,如果清算人认为破产重整较破产清算对银行债权人更为有利,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参见Section 114, Bank-ing Act 2009, UK.)排除了银行、银行董事及银行债权人原先基于《破产法》所享有的申请银行破产的权利。
2.银行破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