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与应对——英国银行破产制度的重大变革及其启示
周泽新
【摘要】金融危机爆发后,英国一改将普遍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银行破产的历史传统,通过《2009年银行法》建立了全新的专门适用于银行破产的制度体系。以该法为基础,英国制定了分别适用于各州的《银行破产规则》,形成了以《银行法》和《银行破产规则》为特别法,以《破产法》为普通法的银行破产制度,实现了英国银行破产立法的重大变革。了解英国新银行破产制度的立法脉络和制度构造,对我国银行破产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金融危机;银行破产;改革启示
【全文】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在对各国经济造成严重冲击的同时,无疑也为各国检讨本国银行破产制度处置危机银行的能力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针对现有银行破产制度在危机中暴露出来的设计缺陷和制度盲区,各国掀起了新一轮银行破产立法的浪潮,其中英国的银行破产制度改革最为深刻。英国一改将普通破产法适用于银行破产的历史传统,通过制定《银行法》和《银行破产规则》,在普通破产法之外构建起了全新的专门适用于银行破产的特别制度体系。了解英国新银行破产制度的立法脉络和制度构造,对我国及其他国家的银行破产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金融危机-英国银行破产制度变革的社会背景
英国与美国的法律制度虽然同宗同源,但两国的银行破产制度却大相径庭,相去甚远。与美国采银行“监管破产”制度不同,英国银行破产采“司法破产”模式,受普通公司破产法的调整。在英国及大多数欧洲国家,一般认为解决银行破产问题的原则与解决普通公司破产问题的原则是相同的,因此并没有充足的理由认为银行可不适用普通破产法。而且,在破产程序中,不同经济活动的特殊性降低了,其所具有的经济、社会的共性(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则显现出来。另外,由于英国历史上鲜有银行破产,所以,没有制定专门适用于银行破产的特别法律,对银行破产一直适用普通破产法。如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8条(1A)款明确规定,“被授权的存款经营人”不履行支付到期存款及应付的任何金额义务,金融服务局可独自或者与任何其他当事人提出管理令申请。
2007年下半年,美国次债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英国也未能幸免。英国五大按揭贷款机构之一的Northern Rock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注:North Rock银行即North Rock住房互助协会,由Northern Counties住房互助协会与Rock住房互助协会于1965年合并而成,在随后的30年间先后兼并53家住房互助协会,快速成长为英国五大按揭贷款机构之一。North Rock银行与美国的雷曼兄弟破产事件一并被视为2007年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的标志性事件。)英国英格兰银行启动最后贷款人制度,对Northern Rock银行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2007年9月13日,英国BBC广播披露此事后,随即引起社会恐慌,Northern Rock银行的储户们争相从该银行的各个营业网点提取存款,Northern Rock银行遭到挤兑。在短短几天内,大约三十亿英镑的银行存款(约占该银行零售存款业务的11%)被提走。[1]这是1866年Overend , Gurney&Co银行倒闭之后140年来英国银行业发生的首次挤兑。[2]挤兑发生后,2007年9月17日,英国财政大臣Alistair Darling承诺对在Northern Rock银行的存款提供保证,银行挤兑遂被平息。2008年2月21日,《2008银行(特别规定)法》获得通过,成为金融危机下应对银行破产的临时特别法案。为有效处置在North-ern Rock银行倒闭中首次感受到的信用危机提供法律手段。[3]该项过渡性立法赋予政府在新的立法出台之前享有解决银行危机所需的临时性权力。以该法为依据,英国财政部取得了Northern Rock银行包括优先股在内的全部股份,[4] Northern Rock银行被临时国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