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储蓄安全,历来是各国维护金融稳定的首要考虑,也是评判银行破产立法的一个重要标准。英国新的银行破产制度给我们的立法启示是将存款人利益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并据此进行具体措施的设计与安排。英国新银行破产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主要手段是:P&A以及存款保险制度。
P&A,即收购与承受措施。当发生银行破产时,首先通过收购与承受措施,将破产银行的资产与存款人账户一并转让给一家健康银行,由健康的受让银行对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使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不因银行破产而受到影响,从而避免市场骚动,维护公众信心。
存款保险制度是银行破产制度中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手段。英国于2000年颁布了《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具体规定了金融服务补偿机制,并授权金融服务局下属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注:英国金融服务补偿机制为每位存款人提供限额为3. 5万英镑的存款保险,可以覆盖银行账户资金的96%.2008年金融服务局承诺将保险限额提高到5万英镑,账户资金的保险覆盖率可达到98%,考虑到平均因素,个人存款人基本上可以通过金融服务补偿机制得到足额支付。参见The Treasury Committee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Banking Reform, September 16, 2008.)新的英国银行破产制度将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规定为银行破产清算委员会成员,从而实现了存款保险机制与银行破产程序的有机结合,成功地将金融服务补偿机制整合为银行破产制度的一部分。在发生银行破产且不能通过P&A措施满足存款人债权时,通过该机制对存款人予以支付。
我国银行的经营资产主要来自于资金盈余者的储蓄,资金盈余者包括政府、企业和居民,但以居民居多。(注: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1月,我国金融机构吸纳个人储蓄存款263241. 88亿元,接近同期企业存款、政府存款和机关团体存款的总和。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http test. pbc. gov. cnpublishhtml2010s03. htm.)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发达,银行储蓄仍然是个人和家庭处置盈余资金的主要方式,银行储蓄的安全问题必然涉及千家万户的生活福祉和社会稳定。若缺乏有效的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一旦发生银行破产,势必会引起社会震荡。因此,建立有效的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是成功实施银行有序破产的关键。
我国《商业银行法》虽然确立了个人存款人在银行破产清算中的法定优先受偿权。但是,仅赋予个人存款人优先受偿权是远远不够的。首先,优先受偿权只有在银行清算程序中有意义,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则难以发挥作用。其次,银行破产清算通常旷日持久,存款人的求偿权在短时间内仍然无法得到满足。另外,存款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银行在先行支付清算费用、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仍有足够的剩余资产为前提,如果银行剩余资产不足,众多的存款人持有的优先受偿权必然被相互稀释。另外,央行的最后贷款人手段虽然也可以预防银行挤兑,但该手段只为有清偿能力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不适合破产银行预防存款人挤兑的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却可以在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进行支付。[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