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真实原则质疑
——从程序保障看调解制度改革
宋朝武;黄海涛
【关键词】调解真实原则;质疑
【全文】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这是调解进行的前提条件。从此规定出发,学者们归纳出调解的真实原则。该原则要求调解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要求法院查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基本法律关系,只有首先弄清案件事实,达到真实,才能抓住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进而促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地达成并履行调解协议。如果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只能成为“和稀泥”式的调解,既不利于纠纷的正确、及时解决,也不利于提高法院的办案质量。这一点在学界和司法界都曾经是通论。真实原则不仅是法院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更是其设计指导思想和程序特点的集中体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制度的改革,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改革的重点一是减少法院的职权作用;二是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三是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在探讨审判方式改革问题时,调解制度改革是讨论的重点之一。目前,改革研究的重点多在限制法官职权,以和解代替调解,但无论是调解还是和解,其制度构建中都无法回避真实原则,即:法院是否应先查明案件事实,然后促进(在调解中)或是认可(在和解中)当事人对纠纷的合意解决。
一、调解真实原则的立法原因
(一)我国民事诉讼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调解真实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诉讼结构中法院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是整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系的核心。这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院的核心地位突出体现为其广泛的权力。在我国,民事诉讼并不遵循西方国家通行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法院审判的范围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要受法院的制约,法院不受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的制约,可主动探求当事人所未主张的事实,收集当事人未提出的证据,对当事人的自认进行审查后予以认定或否认。这种模式的选择与我国的历史传统、经济和政治体制密切相关,与对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目的的认识密切相关。在我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务不是解决“私法”上的纠纷,而是维护“公法”上的秩序。这一职责要求法院在诉讼中积极运用其职权,调查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的解决方案。这种民事诉讼目的和诉讼模式的选择不仅影响到立法对法官审判案件的要求,也对法院调解提出了相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