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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真实原则质疑

  

  综上所述,我们对调解制度的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一)修改《民事诉讼法》对调解条件的规定,不再要求“在事实清楚的墓础上,分清是非”。理由如上所述


  

  (二)修改《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的规定,调解书不再要求写明案件事实。对调解书而言,最重要的是体现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及其自愿性、合法性,案件事实不必在调解书中载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底发布的《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调解前置程序或在庭审过程中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或当事人要求确认和解协议的,在调解书中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诉讼费用的负担,而省略了以前规定的案件事实认定的内容。


  

  (三)将法官非法调解作为申请回避的理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强制调解、久调不判、单方调解、威吓哄骗等都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意思自愿,影响调解的正当性。当前对调解制度的改革建议中多提出借鉴国外诉讼和解制度,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或分立,主持调解的法官与审判法官主体分离、我们认为这种方法并不能根本性解决法官强制调解问题,审判法官同样可以在审判程序中强迫当事人达成和解,就像在诉讼中强迫当事人撤诉一样。为防止和杜绝此类情形的发生,立法应给予当事人对抗非法调解的程序救济权,在制度设计上实现程序保障,允许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


【作者简介】
宋朝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黄海涛,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
以上之论点可见,李春霖、潘永隆:《中国新民事诉讼法学通论》,北京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页;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张晋红:(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5页。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钦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
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日)中村英郎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8页。
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164页。
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载《法学研究》第18卷,第4期。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3页。
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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