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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事诉讼实证研究方法

  

  五、实证研究的步骤:以维拉研究所的方法为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进行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证研究不等于简单地列举案例或者是数据,[34]实证研究也不能简单地和理论联系实际画等号。经济学的实证研究一再告诉我们,要想实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科学化,真正确立实证研究的方法,必须从研究的逻辑起点着手,提出假设,经过现实的证伪或检验,并广泛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这样的实证研究过程才能更多地体现科学性和客观性。以实证为基础的改革方法在经济学和自然科学领域已经使用了很长的时间,而美国维拉司法研究所(Vera Institute of Justice)可能是第一个将其真正适用到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机构。在此,以维拉的研究为例来分析实证研究的基本步骤。


  

  首先,维拉研究所是如何确定刑事司法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呢?他们的做法是“在实证证据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检验这些方案的有效性,采用严格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来评估这些方案,在小范围试验经验与评估信息的基础上调整改革方案,并在司法体系中扩大和引入成功的改革方案。”(35) 这样便是要求将刑事司法改革的项目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也就是说要有客观证据来证明它们的有效性。具体来看,维拉研究所在策划和开展试点项目过程中遵循的步骤如下:①寻找改革的机会以及取得将来策划项目的经费;②继续推进:补充研究与初步策划;③策划试验项目;④策划对试验项目的评估;⑤付诸实施:执行试验项目并调整项目设计;⑥对评价数据及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⑦从小规模的试验到制度改革。[36]


  

  实际上,用实证经济学的话语来讲,上述过程完全可以看做是构造假说与检验其有效性这两个相互关联的阶段。其中,前四个阶段是构造假说的阶段,后三个阶段则是检验其有效性的阶段。具体而言,第一个阶段是前期准备阶段,主要是为实证研究寻求资金和政府支持。虽然这时研究还未真正启动,但是说服社会基金或政府资助的过程,本身便是构建基本的理论框架的过程,在这个阶段至少要拿出具有说服力的东西,否则天上显然不会掉馅饼。第二至第四阶段是提出假设和假说的阶段,从研究的逻辑起点出发,提出基本的理论构想,便是在这一过程中实现的。在第二阶段,就要确定选用的数理统计方法和评估工具,如维拉研究所在“出狱青少年犯之回归社会改革报告项目”中选用了改良版的个人需求全球评估(GAIN)筛查和评估工具[37]。在第三阶段,一般会明确地提出研究的基本构想,如维拉研究所在“‘邻里辩护人服务’项目规划”中,在序言之后便提出了“基本设计和假设”[38]。后三个阶段则是对所提出的假说进行实现或者说是验证的过程,通过局部的实验检验假说的有效性,在检验成果的基础上再提出某一刑事司法改革的具体建议并尝试推广。


  

  当然,其中的许多步骤并非是决然相分离的,构造假说和检验其有效性的过程本身也是相关联的,这种关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这样说,进入每一阶段的那些特定事实,取决于资料的收集及某一特定调查者的相关知识。用于检验某一假说的推论的那些事实,可能同样属于被用来构造假说的那些原材料,反之亦然。第二,创立假说的过程从来都不是从零开始的,所谓的“最初阶段”本身总要涉及对一系列早些时候提出的、以实际观察为依据的假说所进行的比较;这些假说的推论之间的相互矛盾,促使人们构造新假说或修改旧假说。[39]所以,这两个在方法论上截然不同的阶段,在实际进程中又总是相辅相成的。


  

  此外,维拉研究所的一些细小的经验,对于我们开展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证研究也是很有益处的。如对获得的信息的保密性处理、区分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对统计软件和评估工具的选用、获得资金支持和政府支持的基本思路、对待他人先前研究的解释态度[40],等等。


  

  回到我们的研究现况,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研究者在开展实证研究时,包括笔者在内,往往遵循的是这样一个思路:与若干检察院、法院等实务部门合作,组成一定的课题小组,到司法实践部门采用座谈、问卷调查、阅卷等方法收集相关问题的具体案例和数据,就所研究问题进行数据统计、案例调查,然后写出调查报告。在此之后,能否在对若干实证材料进行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适时地提出带有通则性的假说,然后能否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对假说进行证实,而不是简单地罗列数据和案例?能否注意到所选取案例的一般性和典型性,尽量避免统计不全面和以偏概全,尽量避免不是从分析中得出结论而是在形成结论之后通过寻找材料去论证自己的观点?能否做到在对问题作出准确解释之前绝不轻言价值评价问题,力争使问题得到尽可能客观的分析和阐释?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种现实,即我们现有的刑事诉讼实证研究中能够像维拉研究所那样严谨地开展研究的实为罕见。


  

  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这种近似于自然科学中实验方法的研究方法的确比较有科学性,但是,社会科学的研究无法像自然科学那样处处实验、样样用数据说话,所以还是用传统的思辨方法或者比较方法来得实在。的确,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确实有差别,就以刑事诉讼领域为例,有的问题甚至无法试点或者实验,如对于刑讯逼供问题,我们很难通过对比、试点的方法来研究。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站在实证立场,对各种刑事司法的现象进行解释和概括,并用以对条件变化的结果作出预测。这一点上,其实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经济学的研究是一样的。某一理论是否“足够”真实这一问题,只有通过考查该理论所做的推测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是否足够令人满意,或者说,其是否比其他假说所作的预测更令人满意地作出了回答。其实,在不少自然科学中,也是这样,如在天体物理学的研究中也往往无法通过实验来解释和验证理论,但这却并不影响该学科中实证方法的运用和所提出的假说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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