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略论刑事诉讼实证研究方法

  

  于是,笔者将目光投向了同是人文社会科学但是却普遍被认为是更具有科学性的经济学,试图从经济学研究方法中寻求一点灵感。毕竟,“作为最‘发达’的社会科学,经济学注定要成为那些关注‘人类行为的科学是否可能、性质如何’的思想者最感兴趣的对象”[4]。在本文中,笔者试图通过解读、借鉴经济学实证研究方法,以厘清刑事诉讼实证研究的基本路径。


  

  二、实证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兴起的必然性


  

  首先,在经历了刑事诉讼实证研究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过程,经历了刑事诉讼实证研究方法被漠视到获广泛好评,再到受某些质疑之后,我们有必要认真思考实证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兴起的必然性。


  

  (一)研究方法的演进与多元:注释→比较→实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恢复的,老一辈学者肩负起了在历史断裂情况下的学术复兴。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框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采用的方法则主要是以注释研究为主。注释研究走出了阶级分析一统刑事法研究的状况,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起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视野的不断打开,占据主导地位的注释方法,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层次的提升,这一点日趋明显。学者们开始将目光投向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特别是对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模式和具体制度之比较渐渐成为一个新的思路。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介绍外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的著作日趋增多[5];在我国学者陈光中的主持下,西方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相继被翻译成中文;采用比较研究方法的论文大量发表,一时间可谓是汗牛充栋。无疑,比较的方法对于我们了解国外刑事诉讼理论动态以及吸收、借鉴外国刑事诉讼理论研究成果具有重要意义。西方国家的一些基本理念、原则、规则和制度日渐被我国刑事诉讼学者所熟知,这为我们的理念更新和立法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可鉴之资。


  

  然而,时至今日,随着网络的发达,访学、交流机会的日益增多,资料不再稀缺,那种仅仅靠介绍外国的新鲜制度就能吸引眼球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通过两大法系之比较来获取某种西方先进经验,然后将之引进到我国的立法中来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这是包括笔者在内的许多刑事诉讼研究者的惯常思路,也是现实流行的对策法学的基本思路,然而,这一思路已经一再被证明是外表的美妙多于内在的实效!最典型的例子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引进对抗制的庭审模式,当时,我们为引进了代表刑事诉讼先进模式的对抗式诉讼而欢呼雀跃,却没想到庭前的程序性审查限制了律师的阅卷权,而庭后的案卷移送使得“先定后审”变成了“先审后定”,加上证人不出庭、刑事辩护率下降等原因,法庭仍然是流于形式,甚至有人认为在如此现况下,还不如让法官积极一点,以免在只有检察官一方积极的法庭上,被追诉人的处境只能是沦为更加艰险!


  

  我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简单地介绍西方的先进制度并不能构成一个我国学者自己独立的学术贡献,移植所谓西方先进经验也未必能够在我国的土地上落地生根。于是,又有了拿来主义和本土资源的激励讨论;于是,我们开始反思什么是我国的现实问题,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独立品格?正是在这种困境和背景之下,学者们开始探寻新的研究方法,而将实证研究方法引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来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按照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法学者对于法律问题应当向社会学家对待社会问题、经济学者对待经济问题那样,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解释和预测。其中,运用精当的实证分析构成了社会科学的基本方法,也属于法学者分析、解释法律问题的基本手段。”[6] 有的学者则将实证研究方法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具体归纳为三点:①实证研究方法的实践性、科学性、规范性将彻底颠覆刑事诉讼法学思辨型的研究习惯定势;②实证研究方法以经验事实为核心的特质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性契合;③实证研究方法是树立刑事诉讼法学独立品格不可或缺的中介。[7] 在西方国家,近年来同样有此趋势,“近来,总的来说,法学教授们对于实证研究的欲望增长很快,法学院中的实证研究已经变得十分流行以至于组成了他们自己的法律学术的分支,即‘实证主义法律研究’。”[8]一些专门以法律实证研究为内容的杂志诞生了,如《实证主义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y),专门的研究组织也成立了,即“实证主义法律研究学会”(The Society for Empirical Legal Study)。[9]


  

  我们可以预见,21世纪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欲取得重大进展,必须借助于包括注释方法、比较方法、实证方法在内的多元方法论系统,而实证研究方法的引入是这种多元研究方法日趋成熟并走向科学化的重要标志。但是,应当说我们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实证方法的理解和把握还是非常有限的。


  

  (二)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的分野


  

  与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相比较,实证研究方法的魅力究竟在哪里?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的分野能给我们一个基本的思路。


  

  纵观以往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刑事诉讼法学传统的研究带有太多的价值判断,无论是阶级分析还是注释研究抑或是比较研究,研究者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使得其所提出的理论或者是对策显然事先便已经有了左、中、右的不同立场。由于立场的不同和价值上的先占,使得学者们很难相互说服。比如关于沉默权的争论,引进说、否定说、肯定但暂不引进的折中说好像都有一定的道理,文章发表了一大堆,但是谁敢说其中究竟有多少篇文章是有其独立的理论价值的。这种带有明显价值倾向的对策研究,虽然不能说毫无理论价值,但是对于真正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可能更多的是个人的主观偏好,甚至是空谈,以至于争吵了很长时间却未必能达成学术共识,以至于沉默权的讨论留给我们的更多的还是“西方的月亮”之感。过多的价值判断给我们的是什么?凯尔森断言:“在主观价值的基础上对人人自由、平等之类原理进行理性的选择都是自欺欺人,或者说,都是意识形态。”[10]伦茨则发现,司法实践中,法官断案的过程实际上也受到价值判断的侵蚀,“在许多案件中,法学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以‘科学的方法’作事后审查,一旦法官必须作出价值判断时,法学不能提供许多助力。”[11]过多的价值倾向,使得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很难用“科学”一词来形容,那么刑事诉讼的现代化等宏愿,也便只能是停留在美好愿景的层面。正因为如此,拉伦茨认为,现代法学方法的主要课题便是寻找价值判断客观化的标准。[12]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