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刑事诉讼实证研究方法
——以经济学实证方法为借鉴
胡铭
【摘要】经济学实证研究方法成就了经济学这一社会科学中被认为最具有科学性的学科的地位。而现有研究方法的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和学科的发展。从方法论入手,检讨现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从实证经济学方法的科学性中寻求灵感,是提升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科学性的一条捷径。从注释方法到比较方法再到实证主义,从对策研究走向解释现象,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走向多元和成熟的表现,而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的分野,是增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客观性的必然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从方法论层面对于刑事诉讼实证研究方法进行正本清源式的剖析,才能避免实证方法的庸俗化。
【关键词】实证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经济学研究方法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刑事诉讼实证研究的勃兴及其不足
自萨维尼以降[1],法学方法受利益法学的洗礼,承认法规范及法律判断均包含价值判断的要素,而价值多元化虽然使得法学研究呈现繁荣和多元,但是对于价值的偏好使得法学研究的客观性大打折扣。甚至,法学在很多人眼里并不是一门严谨的科学,特别是与自然科学相较而言,太多的价值偏好、太强的意识形态特征,使得法学研究形成了层层桎梏,这在更多地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刑事法研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以至于,我们很难看到我国的法学研究成果得到世界的认可,我国学者在境外发表或出版的多数学术成果充其量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介绍,而很少能看到真正有国际影响的力作。当然,这些成果并不能作为我们评判我国法学现有研究水平的依据,但其至少说明了我国现有法学研究世界性的不足,对于法学的共通理论、共性规律研究的贡献不足。
反观经济学的研究,我们作为法学研究者难免汗颜!首先,经济学被视为是最具有科学性的人文社会学科。经济学研究被认为是理性选择行为的科学,虽然经济学研究也不可能完全摆脱价值判断,但是研究方法上的科学性使得经济学研究的科学性已经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可。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地位,与此显然有着直接的关系。其次,经济学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研究思路,大体可以概括如下:①提出理论(假说);②收集数据(证据);③分析数据,验证或者反驳理论(假说)。其中,经济学被认为比较多地采用了科学的方法,如统计学的方法。再次,中西方经济学学者的研究比起法学学者的研究,更多地具有共性。近年来,中西方经济学研究已经基本形成了共通的理论平台,能够直接对话,中西方经济学学者在学术上的交流也基本没有障碍或较少有障碍。这直接体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经济学学者发表了不少SSCI的论文,但是我们却罕见国内法学学者发表此类有国际影响的文章。
以上简单的比较也许还只是表象,那种对我国当前法学研究的科学性的质疑,最有力的支持还是我们的法学研究对于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到底起了多大的作用?让我们来看一看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近年来,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刑事诉讼法学论文发表、专著出版,对于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禁止双重危险、刑事和解等理论,我们似乎有了深入的研究,学者们对于许多舶自西方的理论似乎达成了基本的共识。但是,这够了吗?这样的研究就能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现实问题吗?我们需要深思!以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证据规则立法为例,诚如有学者在研究案卷笔录问题时所指出的:几乎所有从事相关研究的我国学者都会认为,确立来自欧陆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吸收英美法中的传闻证据规则,确保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使得法院不再将公诉方的案卷笔录作为制作裁判的直接依据,这是我国未来刑事诉讼立法的主要出路。但是,在我国刑事审判过程更多的只是具有象征意味和剧场效应,主要是发挥法制宣传作用的情况下,引进一系列西方的证据规则究竟有多大价值?“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裁判模式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证据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真的有存在的空间吗?”[2]
如何才能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科学性?于是,实证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开始勃兴,一时间甚至成为研究潮流。越来越多的刑事诉讼研究者开始认识到实证研究的重要性,学界也正在日益关注实证研究方法。以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为例,我们明显可以看到这种变化。笔者统计了近年来该刊物转载的刑事诉讼法学的论文,发现在2005年之前很少看到实证研究的文章,2006年有大约8%的被转载文章采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而令人振奋的是2007年共有16篇实证研究的文章被转载,约占到所有刑事诉讼法学被转载文章的37%,并且开辟了“实证研究”的专栏。2008年则共有14篇,占了约33%。[3] 这无疑是对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的刑事诉讼研究者的极大鼓舞。但是,在2009年,这个数据却下降了,被转载的刑事诉讼实证研究文章一共只有5篇。学者们对于实证研究的热度似乎在下降,批判之声开始出现,因为除了数据、试点、与实务部门合作等表面上华丽的研究,实证方法似乎并没有给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带来足够的创新和对司法实践产生足够的推动作用。一些已经被基本认同的理论,通过不够科学的取样和试点,100%获得预期的效果,使得实证似乎成了一种新的“走过场”,在个别地方实证研究甚至成了司法机关博取政绩、学者攫取高额课题经费的工具。显然,这说明我们的刑事诉讼实证研究刚刚起步,科学性还亟待提高,如果对此不给予足够的重视与研究,也许被我们寄予厚望的实证研究将归于庸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