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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飙车案”看故意理论的变迁

  

  四、余论:对飙车案的一点看法


  

  行文至此,对前述飙车案,笔者略作评析。飙车者胡斌的主观罪过形态究竟属于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意志因素处于消极状态的情况下,应当借助于对认识程度的分析判断来加以区别。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判断(危险判断)是一种具体的、概然性的判断,而在过于自信过失的场合,危险判断只是一种模糊的、可能性的判断。至于可能性和概然性的区分标准,笔者以为应以社会理性人的判断为标准,达到禁止危险程度的即视为具有概然性。结合本案考察,有以下因素值得关注: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在84.1 km / h-101.2km / h范围,且肇事车辆的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前照灯、悬挂、轮胎与轮辋、车身内部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23]从案发地点来看,属于杭州最繁华路段之一,案发时间也属于行人较多之时。从以上这些因素可以认定,行为人在繁华的城市主干道上的飙车行为的危险性很大,并非模糊的、不确定的风险,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必定能够认识到这样的危险实现可能性很高,同时这样的行为也是一种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然而行为人却为了寻求刺激,放任这样的高度危险的行为发生,其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和范围虽不确定,但显然危害结果的发生,他是有认知的,并且并非认为其不会发生。因而,笔者认为,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


  

  风险社会对刑法故意理论的可能影响是复杂和深刻的,本文无法对这样一个宏大的问题作出细致而恰当的描述。但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安全具有一张两面神似的面容。一种合理的稳定生活状况是必要的,否则杂乱无序会使社会四分五裂;然而稳定性必须常常为调整留出空间。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一味强调安全,只会导致停滞,最终还会导致衰败。从反论的立场来看也是这样,即有时只有经由变革才能维续安全,而拒绝推进变革和发展则会导致不安全和社会分裂。”[24]风险社会的来临使得人们对安全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如何因应风险社会对安全价值的追求,发挥好管理和控制风险的作用,是刑法理论研究中必须具有的问题意识。


【作者简介】
郝艳兵,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参考文献】[1]被告人胡斌于2009年5月7日晚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从杭州市机场路出发前往西城广场看电影,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时有互相追赶。20时8分许,当行驶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造成谭卓颅脑损伤死亡。事发路段限速为50公里/小时。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委托鉴定,胡斌事发时车速为84.1-101.2公里/小时,对事故负全责。据悉,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13万元。2009年7月20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2]方益波、余靖静:杭州飙车案审判长详解审判结果,载新浪网http://news.sina.com.en/c/2009-07-20/191018259483.shtml, 2011年12月7日。
[3]刘明祥:《飙车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吗?》,《检察日报》2009年5月27日,第3版。
[4]谢望原:《“飙车”致人死伤行为的定性》,《法制资讯》2009年第1期。
[5]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6]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8页。
[7]刘明祥:《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法学》2009年第9期。
[8]劳东燕:《犯罪故意理论的反思与重构》,《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9]前引[6],许玉秀书,第158-159页。
[10]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论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
[11][德]许乃曼:《刑法上故意与罪责之客观化》,郑昆山、许玉秀译,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50期。
[12]Schmidhauser, Die Grenze zwischen vorsatzlicher und fahrlassiger Straftat, JuS1980, S.241, 250 ff.,转引自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13]Schmidhauser, Zum Begriff der bewuBten Fahrlassigkeit, GA1957,S.305, 312ff.,转引自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
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14]前引[6],许玉秀书,第106-108页。
[15]许玉秀:《区分故意与过失—论认识说》,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55期。
[16]参见Puppe, Vorsatz and Zurechung,1992, S.29.,转引自王玉全:《对应原理与错误理论—解析因果流程错误》,台湾学林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67页。
[17]前引[6],许玉秀书,第68,69,105页。
[18]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7-258页。
[19]前引[8],劳东燕文。
[20]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5页。
[21]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448-449页。
[22][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7页。
[23]袁爽:杭州青年市区飙车撞死人案鉴定报告公布,载新浪网http://news.sina.com.en/c/2009-05-14/181317815475.shtml, 2011年2月18日。
[24]前引[5],E.博登海默书,第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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