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用刑法修正案这种方式来增加新罪名到底好不好也是一个问题。有学者认为,这种方式好,反应快,社会上出现的问题马上就能够得到反应。我们现在的刑法几乎每年一个修正案,反应多快啊!网上一炒作,群众一激动,然后马上就成了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两会上发言的热点。人代会上的热点变成法律的可能性就大了。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既能较快地对社会实践作出回应,同时又能保持刑法典较长期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维护刑法典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维护刑法典的权威性和连续性,实现刑法规范的指引、评价、教育和预测功能。[4]但也有学者认为,反应太快不行,容易反应过度。外国刑法修改是很少的。有的国家一百多年才修改了几个条文,而我们短短十多年里增加上百个条文都有了,频度和数量都太高了,今后要注意改进。后一种意见是值得重视的。
二、金融刑事立法过度扩张的危害
金融刑事立法过度扩张,将原本属于民事纠纷和行政违规的案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模糊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之间的界限,导致了金融市场被刑法过度干预,不利于保障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和公民的人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而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界限模糊也容易引起司法审判上的混乱和困难,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滋生,同时损害了法律本身以及司法活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此外,刑法对金融违法行为的过度规制,使得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的前置性屏障作用难以发挥,不利于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善,也不利于金融民事行政法规与刑法的衔接。
金融刑法将一些经济纠纷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本意是想利用刑法的威慑打击、迫使当事人一方尽快合理地解决纠纷,加强对被害一方的保护。但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刑法介入后,经济纠纷反而更难以解决了,被害人的利益更加无从保障。因为,一旦当事人一方被刑事逮捕后,他就没有办法筹集资金或继续经营或采取其他办法解决纠纷了;在心理上,他也会倾向于绝望和自暴自弃,反正刑事处罚已经代替了民事赔偿,被告人就不会积极主动地履行其民事义务。这时被害人即使想延缓期限或者采取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