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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防范金融刑事立法的过度扩张

必须防范金融刑事立法的过度扩张


顾肖荣;陈玲


【摘要】金融刑事立法是我国构建和谐有序的金融市场的有力保障。但金融刑事立法并非越严厉越好。过分扩张的金融刑事立法模糊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界限,对被告人的负面影响十分重大,而且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对被害人的保护,更不利于金融业的创新活跃和繁荣。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坚持金融刑事立法的谦抑性、专业性和适当性,并从设立专家论证机制、建立立法信息充分披露机制、构建有效的出罪机制、设立概括性较强的罪名、完善司法解释出台前的协调机制等具体措施入手来改变这一现象。
【关键词】金融刑事立法;过度扩张;防范
【全文】
  

  我国金融刑事立法近年来发展很快,总体上比较合理,为我国打击金融犯罪、构建和谐有序的金融市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最为突出的问题是金融刑事立法的过度扩张。


  

  一、关于目前我国金融刑事立法过度扩张的判断


  

  从1997年新刑法出台到现在这短短十余年间,我国共出台了9个刑法修正文件(1个补充性决定、8个刑法修正案)。经过这些年的修订补充,我国刑法涉及金融犯罪的条文共有58条,金融犯罪的罪名达69个之多,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1]


  

  1.设立新罪欠谨慎、考虑不够周密。我国立法机关对金融领域出现的违法活动应对十分积极,但有时却过分依赖刑法,对新罪的设立不够谨慎,考虑不够周密,没有充分评估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足以需要刑法的介入;犯罪化的该行为与其他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是否清晰;该罪的设立是否与现行刑法的其他规定或其他罪名之间存在冲突等因素。


  

  以骗取贷款罪为例,该罪的设立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其一1,容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该罪的要件实际上有两个:一是采用欺骗手段;二是欠款不还。实际生活中,银行贷款的民事纠纷也大多具备这两个特征。借款人往往会编造一些理由向银行借款,一旦筹钱到手却用来做其他的用途。另外,经银行多次催讨,借款人还是还不上借款,于是被银行告上民事法庭。有了这个罪后,刑事民事的界限就模糊了。此外,骗取贷款罪要求借款人在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具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倘若借款人在申请时确无骗贷的故意,但在贷款发放以后又将贷款挪作他用。这时又如何与一开始就有骗贷故意的贷款挪用行为进行区分呢?理论上就是看申请时有无骗贷的故意,但在实践中,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只能依靠客观事实予以推断和证明,而这两者所表现的客观事实几乎没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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