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司法解释出台前的协调机制。为了保证司法解释的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制定了一套出台司法解释的内部操作流程,同时按照规定,“两高”必须将其司法解释提交全国人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这些程序上的保障对于促进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仍有可待完善之处。
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还存在一些不足,不正当地扩张了金融刑事立法的犯罪圈和打击面。为进一步促进司法解释对法律的合法补充和合理细化,我们建议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备案室下设一个协调处(咨询协调机构),专门负责金融立法过程中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之间,以及司法解释和法律内容之间的协调工作,因为金融法律的整体性较强,法律之间相互交叉的情况较多。尽管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也会征求一些专家的意见,但往往局限于某一方面的专家。而实际上,金融刑事立法不仅仅涉及刑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与证券法、民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律等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协调处应培养和吸纳精通多个法律领域或精通法律之间相互关系的人才,并与各个领域的专家建立相关的咨询关系,为尚未出台的司法解释提供咨询和协调意见,以确保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的协调性。
【作者简介】
顾肖荣,单位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玲,单位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注释】本处所指的“金融犯罪”是指所有涉及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过程的相关犯罪,包括第3章第4节和第5节的所有犯罪,也包括第3节中的大部分犯罪以及其他章节的一些符合上述定义的犯罪,例如走私假币罪、非法经营罪等。
2009年10月1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条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
刑法》第
177条第2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张波:《论
刑法修正案——兼谈刑事立法权之划分》,《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4期。
参见黄华平、梁最源:《试论
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