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仲裁协议可以是明示或者默示的,也可以从当事人提交的请求中推导出来。譬如,一方当事人向CAS发出的信函如果没有对未来可能出现的CAS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并且包含对争议权利的抗辩,其就构成提交CAS仲裁的仲裁协议。管辖权抗辩必须在解决争议的实体问题之前提出来,或者当事人必须明确表示反对CAS默认的管辖权。譬如,巴基斯坦板球理事会案中,其在对CAS管辖权提出异议时明确指出其请求“仅仅是裁定CAS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2]上诉人最迟应当在仲裁庭对实体问题进行裁量之前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旦其对争议实体问题提交了自己的答辩并发表了意见,应当认为其接受了CAS的管辖权,因此不能再因为缺少管辖权而提出异议。当事人必须在对争议实体问题进行抗辩之前向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也是商事仲裁中的普遍做法,只是因为体育仲裁所要求的紧迫时间因素而需要对其做出某些变通处理。
其次,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类似,仲裁协议成立原则上也应当包括要约和承诺。针对某体育协会裁决异议提起的仲裁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仲裁协议,换句话说包括提起仲裁的要约和接受仲裁的承诺。一般来说,在体育运动中,体育组织章程或者条例规定任何争议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可以被视为提起仲裁的要约,运动员签署有关的声明或者参加该体育协会组织的比赛即为接受仲裁的承诺。类似的情况是,在俱乐部、国家体育协会和国际体育联合会之间的关系中,较低一级的俱乐部或者体育协会作为会员加入较高一级的体育协会可以被认为接受后者发出的仲裁要约。[3]换句话说,体育协会章程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可以被认为是“开始仲裁程序的起点”,因为其可以被视为体育组织为仲裁某些种类的争议而发出的单方面的要约。此类要约可以通过某人加入该体育组织成为其会员或者达到同样效果的声明而得到承诺。然而,在缺少此类条款的情况下,上诉人仅有的会员身份并不能被认为符合CAS仲裁规则R47条规定的双边仲裁协议的要求。CAS以此裁定其对埃及某俱乐部和其足协之间的争议没有管辖权。[3]类似的,如果某国家体育协会的裁决没有对当事人施以纪律处罚措施,当事人向CAS提起仲裁时,后者就没有管辖权。此类国家体育协会的裁决不是接受CAS管辖权的承诺,而仅仅是规定关当事人向CAS提起仲裁时会出现什么法律后果的决定,因此CAS没有管辖权。[4]
再次,仲裁协议原则上不需要当事人签字,仅仅存在书面协议就足够了。瑞士法对书面形式的标准非常自由,任何当事人之间的书面意思表示就被认为符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78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而且这种书面表示可以体现在一个或者几个文件之中。当事人之间通过单独的往来信函达成仲裁的意思即构成仲裁协议。[5]另外,不要求当事人之间互换的合同文件中必须包括有仲裁条款,只要此类文件中有引用仲裁条款的意思就足够了,包括普遍引用包含此类仲裁条款的文件。譬如在泛美柔道联盟仲裁案中,[6]国际柔联承认泛美柔道联合会为拉美地区新的洲际柔道协会。泛美柔道联盟提起仲裁,国际柔联律师致信建议提交CAS仲裁,泛美柔道联盟提起仲裁请求表示其接受该建议。双方当事人随后根据CAS仲裁规则R47条规定签署一份特殊的仲裁协议,确认了CAS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