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CAS位于瑞士,有关其仲裁的管辖权问题还要遵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条款集中于第178、186和190条。其中,《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78条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做了规定,即“1.仲裁协议,如果其形式为书面的,或以电报、电传或其他任何信函的形式对其内容做了规定的即为有效。2.如果仲裁协议的实体内容符合当事人所选择的或调整争议对象的法律的要求,尤其是符合调整主要合同的法律或瑞士法律的即为有效。3.不得因为主合同无效或仲裁协议所涉争议还没有发生而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第186条规定,仲裁庭有权自我裁定是否享有管辖权,不用考虑同一争议的当事人是否在其他国家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其他仲裁机构提起请求;对仲裁庭缺少管辖权的异议必须在对争议实体问题提出抗辩之前提出;通常,仲裁庭通过中间裁决的形式裁定自己是否享有管辖权。至于对CAS管辖权的异议,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2)(b)和(c)条规定,如果仲裁庭错误地接受或者拒绝某体育争议的管辖权,或者仲裁庭无权或者越权仲裁,法院可以撤销CAS裁决。
因此,只要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位于瑞士洛桑的CAS仲裁,有关体育仲裁的管辖权问题就要适用该条进行审查,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其他的法律。当然,根据一般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CAS仲裁庭也可以自己决定是否享有管辖权。当事人对CAS管辖权裁决或者裁决中的管辖权问题不服的,可以在收到CAS裁决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向瑞士联邦法院上诉,因此瑞士联邦法院是有关CAS管辖权的最终裁决者。
CAS在受理有关争议的过程中,首先要处理的就是管辖权问题,然后才能就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处理,故管辖权是解决体育争议的前提,也关系到处理案件的结果。CAS仲裁庭在其裁决中多次就管辖权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且频繁引用瑞士仲裁法有关仲裁管辖权的学术和法律观点以及先前CAS对类似问题的裁决。问题是,由于体育运动管理的特殊性质以及国际体育运动的“金字塔”式结构,体育运动争议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事争议的特殊特点,体育仲裁的管辖权又具有一些自己独特的性质,其在近些年的CAS仲裁裁决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阐述,主要涉及仲裁协议的形式和成立、全球性引用CAS仲裁条款的问题、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以及瑞士联邦法院对CAS管辖权的审查等。
2.仲裁协议
根据前述《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78条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的规定,仲裁协议的形式为多样的,但原则上要求是书面的。但是,该法并没有对仲裁协议进行定义,也没有对仲裁协议的实体内容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做出规定,导致体育争议的当事人对于是否存在仲裁协议产生诸多争议。不过根据该条规定,仲裁协议的实体内容如果符合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国家的法律要求,也可以视为有效,但是这种情况很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