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管辖权的新发展
Research on the New Development of the CAS Jurisdiction
黄世席
【摘要】近几年,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对其管辖权的阐述有了新的发展,主要体现就是仲裁协议不仅仅局限于书面形式,体育组织章程中的仲裁条款可以视为发出仲裁的要约,运动员参加体育协会组织的比赛或者签署报名表视为接受仲裁的承诺;国际体育组织在其章程中规定CAS仲裁条款并不意味着CAS对相关争议拥有绝对的管辖权,即全球性引用CAS仲裁条款并不对其间接成员当然具有约束力;在出现管辖权不明时CAS有自裁的权力;瑞士联邦法院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因为管辖权问题而撤销CAS裁决。
【关键词】体育仲裁院;管辖权;仲裁协议;自裁管辖权
【全文】
2011年3月,伦敦2012年奥运会组委会与英国奥委会之间就伦敦奥运会的盈余计算方式产生了分歧,即英国奥委会从伦敦奥组委的全部运营盈余中抽取20%资金的计算方式是否应当把举办残奥会的花费计算在内。国际奥委会调解报告指出“盈余显然代表奥运会与残奥会共同花费后所产生的结余”,英国奥委会拒绝接受并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国际奥委会伦敦奥运会协调委员会主席以及CAS仲裁员Oswald指出,CAS对此没有管辖权,因为双方之间的联合营销协议规定当事人不能将争议提交其他的机构裁决。[1]该争议的最后结果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是,该案件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是CAS的管辖权,为什么CAS对此争议没有管辖权?主要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签署将有关争议提交CAS的仲裁协议,也没有在有关合同中规定CAS仲裁条款。
成立于1984年的CAS已经走过了四分之一世纪,可以说已经度过了其青少年时代而步入成年。CAS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奥林匹克体育运动和非奥运动当事人的认可,其仲裁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上升,目前稳定在每年300件左右。而体育运动当事人要将争议提交CAS仲裁必然要对其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相当熟悉,尤其是管辖权问题。经过数年来的实践,CAS仲裁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管辖权理论和实践经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际仲裁理论的发展。为避免体育运动当事人不知不觉被上诉至CAS仲裁所导致的被动趋势,同时也是促使当事人更多地了解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本文拟对近几年CAS仲裁管辖权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进行分析,同时给中国体育运动当事人在处理体育争议时能否借助CAS仲裁提供某些建议。
1.导论
如同一般的商事仲裁那样,CAS仲裁的管辖权原则上也应当来自当事人双方缔结并签署的书面仲裁协议。不过由于CAS仲裁分为普通仲裁和上诉仲裁,因此其管辖权根据也有所不同。普通仲裁多是处理一些不具有纪律处罚性的争议,其管辖根据主要源于当事人缔结的仲裁协议;上诉仲裁处理那些争议当事人已用尽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或体育团体的所有的内部救济而意图将其裁决上诉到CAS的争议,其管辖根据主要源自体育组织的章程或者条例规定,这也是CAS处理的一种最重要的争议。CAS《体育仲裁规则》R47条规定:“针对某体育协会、联合会或者体育组织的裁决提起的上诉可以提交CAS仲裁,条件是此类体育组织的章程或条例作了该规定,或者当事人缔结了一个特殊的仲裁协议,并且申请人在提起上诉之前已经用尽了有关体育组织章程或者条例中规定的内部救济方法。”因此,可以认为CAS仲裁的管辖权来自有关体育组织章程或者规则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将有关争议提交CAS仲裁的仲裁协议。CAS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自己是否享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