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作者认为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管辖权是CAS受理有关体育争议的前提,也是有权对CAS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瑞士联邦法院经常审查的内容之一。尽管如此,在了解国际体育仲裁的管辖权时,首先要明确其管辖权分为普通仲裁和上诉仲裁两种程序,其管辖根据也各不相同;其次,上诉仲裁的管辖根据大多数规定在体育组织的章程或者条例之中,因此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以及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就不太容易确定,尤其是在运动员参加大型国内外赛事而必须签订包括CAS仲裁条款在内的报名表时其是否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更是难以把握,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国际体育组织规定的CAS仲裁条款能否被视为其间接成员或者非成员接受其管辖的根据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即使没有缔结专门的CAS仲裁协议,但是如果有关当事人所属的体育协会或者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章程或者条例规定了CAS仲裁条款,有关争议也可以上诉至CAS。尽管如此,有关争议也必须具有国际性质,即或者有关的运动员是国际性运动员(譬如代表国家队参赛),或者与争议有关的体育赛事被相关的国际体育组织承认为国际性赛事。纯粹国内性质的体育争议不能上诉至CAS,除非有关国家体育组织的章程或者条例规定了CAS仲裁条款。因此,国内外体育组织在起草章程或者条例时,是否纳入CAS仲裁条款以及对其成员的约束力就需要特别谨慎。
第三,虽然瑞士联邦法院以CAS缺少管辖权或者滥用管辖权为由撤销其裁决的案例非常有限,但是以管辖权问题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上诉仍然是最主要的提出异议的理由。因此国际体育仲裁的当事人除了需要了解相关的国内和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和条例外,还要对包括《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在内的相关瑞士法律有所熟悉,唯有如此才能更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四,我国体育争议的当事人上诉至国际性体育组织甚至CAS的案例十分有限,但是作为体育大国,我们不应再对CAS的管辖权有所忽视,而是应当积极利用CAS为自己服务。尽管上诉至CAS的涉及中国籍当事人的裁决绝大多数都对中国当事人不利,但是也有成功的例子,譬如2011年初著名柔道运动员佟文就利用CAS仲裁取消了国际柔联对自己服用兴奋剂的禁赛处罚。[22]另外,即使有关的中国籍当事人没有签署包含CAS仲裁条款的协议,但是只要有关的争议具有国际因素(譬如代表中国国家队参加国际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与其所属的俱乐部之间的合同争议),就可以将有关争议上诉至CAS。
第五,我国体育组织应当尽快建立和CAS接轨的体育争议解决制度,毕竟CAS是国际体育争议的最高裁决机构,而且所有的奥林匹克体育组织都在其章程或者条例中规定了CAS仲裁条款。作为国际体育组织的会员,中国体育组织不应当再忽视体育仲裁在解决体育争议中的作用,而是应当尽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同时也和国际接轨的体育仲裁制度,这就要求未来的体育仲裁机构首先要保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不附属于任何中国体育协会;其次仲裁员的选择要考虑其法律知识和体育知识,要对体育运动有着充分的了解和领悟;再次,应当允许具有国际性质的体育争议可以上诉至CAS,即使纯粹国内性质的体育争议,也应当允许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将体育仲裁裁决上诉至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国内体育协会应在其章程或者条例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用尽其内部救济后将其异议裁决申诉至仲裁的条款。总之,中国在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完善的体育争议解决制度,充分实现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接轨,更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