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球性引用CAS仲裁条款的问题
国际体育组织章程或者条例规定的CAS仲裁条款对于确定CAS的管辖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问题是,此类仲裁条款对不是体育组织成员或者间接成员的运动员是否有效?瑞士联邦法院在该问题上采取的是一种有利于仲裁的趋势。法院指出,在确定是否存在提交CAS仲裁的意向时,法院采取的是某种程度的“自由主义”的态度。尤其是在全球性引用某一仲裁条款时,根据诚信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认为就是有效仲裁协议的替代形式。[7]也即,体育仲裁中的仲裁协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约束没有签署该协议的第三方当事人。譬如在巴西足球运动员与国际足联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仲裁案件中,巴西体育裁判庭对该职业运动员因为服用兴奋剂的禁赛处罚被上诉至CAS,CAS认为自己享有管辖权的根据是巴西足协是国际足联会员,有义务遵守国际足联的章程、条例和决定等,尽管巴西足协章程没有规定CAS仲裁条款的问题。申请人作为巴西足协的会员,也有义务遵守其规则,包括将有关兴奋剂争议上诉至CAS,故CAS享有管辖权。另外,尽管有关的争议纯粹是巴西国内性质的,并不具有国际因素,但是上诉人曾经五次入选巴西国家队,因此其是国际性球员,国际足联的章程对其有约束力,也即CAS对其有管辖权。[8]但是,即使与某体育争议有关的赛事表面上具有国际性因素,但是如果该体育赛事没有得到相关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认可,参赛的运动员就不是国际性运动员,有关的争议就不能上诉至CAS。如果CAS裁定自己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要求撤销。[9]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且考虑到具体争议的具体情况,通常引起争议的问题是,全球范围内同意某含有仲裁条款的文件是否可以解释为当事人之间缔结有仲裁协议?一般来说,可以推定的是,如果某当事人毫无保留地承认了一个全球性的文件,该行为就表明他熟悉其中包括的仲裁条款并且同意该仲裁条款的内容。另外可以推出的是,如果一个运动员申请参加某体育协会举办的一般比赛或者获得比赛的许可,他应当了解该体育协会的规范内容。尽管某运动员可能不是某体育协会的直接成员,但是如果后者对其实施了禁赛处罚并告知其申诉程序,该运动员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向体育协会的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运动员的申诉表明他已经同意了CAS仲裁条款,很明显地可以得出其已经了解了仲裁条款的结论,CAS对类似的上诉争议就有管辖权。譬如El-Hardary转会案,球员要求国际足联开具国际转会证明时被拒,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解决委员会先后对该球员禁赛和罚金,有关裁决异议被上诉至CAS。CAS认为自己享有管辖权的根据是2008年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条例》第22条规定。[10]该案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后,法院判决球员要求国际足联颁发国际转会证明以及引用相关的《球员身份和转会条例》就表明其不能再对国际足联的管辖权提出保留,否则此类行为将会与其要求国际足联开具转会证明的行为相矛盾。另外,球员在引用国际足联规则时对于CAS仲裁条款没有做任何保留,这应当被认为是已经承认CAS管辖权。而且,俱乐部之间通过签署合同已经同意将其争议提交国际足联裁决,即使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雇用合同不包括提交国际足联仲裁的条款,CAS对此也有管辖权。[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