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地方制度
西方国家地方制度,可为中国的府际关系协调,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定位及多元地方政府间关系处理提供借鉴。
西方各国对地方制度定位清晰,领主分封发展而来的地方有较大自治权,政府间关系伴随宪政民主进程逐渐明晰;加之西方有较强烈的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故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关系清晰,不同类型的多元地方政府有条不紊的运行。“西方重视基层自治体,无论是分权分离型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法国德国等集权融合型大陆法系国家;美国地方政府的创设依据宪法进行,其自治权由国民直接授予。”[4]分析英美法系的地方政府和大陆法系的德法日地方政府,借鉴其地方分权治理方略对我国府际关系协调意义彰显。可现阶段我国研究西方政府陷入侧重研究(联邦)中央与州(省)关系,却对地方政府之间关系关注不够,尤其对地方自治权的缘起及发展研究较少。从美国地方政府研究来看,国人研究美国州以下地方政府的仅有李世安的《美国州宪法改革与州和地方政治体制发展》、王旭的《美国新城市时期的地方政府:区域统筹与地方自治的博弈》、吴量福的《白话美国地方政府》等,且大多是从史学角度总结辨明,缺乏公共行政学、政治学和法学角度的解析。美国立国根基并非仅在于联邦与州的关系协调,更在于各州内及州际的无隶属关系的地方政府的契约与联合;英国、德国地方政府的自主权由来已久;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在逐渐重视地方分权,地方政府间订立契约、协调合作不断加强。
美国联邦宪法界定了联邦与州之间的关系,州内的地方政府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府际关系协调有法可依。美国重视司法作用,在法治环境下地方政府关系协调秩序井然,通过“开放公共领域与政府机构的联系,依靠司法协调中央与行政部门之间关系,迫使民选官员顺从和不侵犯选民权利,使公民接近治理过程”。[5]美国地方政府具有法人权威,并无特定之规,主要分为县、自治市、乡镇、学区、特别区等类型,呈现百衲衣特色,多元地方政府具备自组织能力,一般依据自治宪章进行自主管理。美国地方政府并非杂乱无章,注意区域合作和区域发展,通过自发组织、联邦促成等方式订立契约,为区域合作提供平台,为公民提供优质服务, 通过“通过政府间服务合约、联合服务合约、政府间服务转移等方法”[6]促进协调发展。如纽约和新泽西港口管理局对促进区域交通起到积极作用;联邦政府也积极促成,通过法案推进区域合作,横跨七个州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公司),通过协调流域内各方利益,综合利用开发水资源,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从日本的情况来说,日本从法律上逐渐明确中央与地方关系,也重视地方政府分权活动。“只有市町村不能处理的才是都道府县的事务,只有都道府县不能处理的才是国家(中央政府)的事务。”[7]都道府县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地方自治体,又是中央政府部门相关业务的代理人,曾有定位不清晰之嫌。日本地方制度以《地方自治法》为依据,努力扩大地方政府的自治权限,改善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关系,消弭都道府县(拥有县级特定权力的政令指定城市)之间、都道府县与下级的市町村的矛盾;对市区再开发过程中,尊重作为市町村和居民意见,“从议会层面和《城市再开发法》制定中都对弱小权利人予以关照”,[8]使得区域整体发展有序进行。从分权活动来讲,日本专门成立分权推进委员会,“提出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调停机制,地方当局与中央之间的争议可以诉诸法律解决,调停委员会由首相任命、国会批准、不同成员组成;若对调停不满可以启动法律程序提起诉讼。”[9]地方公共团体可以对国家干预提出异议及审查请求,建立自治纷争处理委员调停机制,有效的弥合了争议并促进了彼此间合作。日本通过设立自治权限依次增加的特例市、核心市、政令指定市,其中政令指定市的部分业务由中央直辖;都府道县疆域基本不变,政令指定市的数量根据《地方自治法》和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彰显城市发展的速度与协调水平,日本的区域治理有法可依、目标明确、动态发展。日本地方政府发展的趋势是,协调多元地方政府间关系,以多元治理的方式更多的服务本区域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