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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向府际关系——多元县市合作的基点

  

  县市合作伙伴关系在中国台湾地区的范例。中国的县市关系协调基于民国初年县与市的独立地位,伴随着地方自治进程不断变化。“近代中国地方自治实践始于清末立宪改革,迄于1949年”,[17]自治制度随时局变化而中道终止。台湾地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1949年后继续进行了一些自治改革,尤其从1999年施行地方制度法,根据地方环境及公民需求的变化,通过冻省来整合行政资源和减少行政层级。台湾地区立法规定地方政府权限,鼓励地方自治团体合作,并规定通过司法介入或行政协调解决地方政府间争议。如《地方制度法》第21条规定“地方自治事项涉及跨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区域时,由各该地方自治团体协商办理,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协调各相关地方自治团体共同办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团体限期办理。”限期办理的方式使得府际争议协调在理论上可以按时解决;24条“报请上级协调或依司法程序处理”使得地方政府间争议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得以处理,促成地方政府间形成伙伴关系。县市伙伴关系推动区域发展和多中心秩序,“台湾地区施行地方治理,则直辖市与县(市)是主要推动与执行者。”[18]良好的县市关系协调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推动城市化,台湾地区2010年五都选举涉及到台中县与台中市、台南县与台南市、高雄县与高雄市的合并,在尊重民意和征求地方议会的基础上实现县市合并。五都面积占台湾总面积的约26.89%,而人口占到近60%,[19]相较于大陆的经济发达区域而言,更促进了区域经济和县市整体协调发展。


  

  建构县市合作关系,推动区域乃至整体发展。从地方共同治理角度而言,县(市)是当地资源及本地业务的主体使用人、决断者,城市原本是以聚居区域为本位的,其综合业务在于服务城市居民;县域更多的服务于城区以外的镇区及乡村,性质不同的县市功能分区自然应当形成,必须深入研究县市分区地方治理。在县市并立后,市对县将去行政化,市区以人力、科技、信息等优势资源与县域合作,在宪政保障下进行自由竞争合作。当前大陆采取强镇扩权方式,规定特大乡镇可赋予县级权限,仍陷于行政级别观念,未从城区整体或区域观念分析。“夸克理论认为,自然界中的物质不能被最终还原为基本的实体,它必须通过自我的一贯性原则而被理解为整体。”[20]譬如中山市、三亚市等直筒子市,县市并立对其并无损失;对于只有下设区而只有较少县甚至无县的地级市,譬如莱芜、枣庄、日照等,可以集中精力发展市区,对于下设区域亦可以着力发展。打破行政层级观念,建构完善的财政收支分配体系,县市等地方政府间可跨越行政级别订立契约,地方政府交流障碍大大减少,珠三角、长三角等区域接触会愈来愈多,甚至于大湄公河区域、东北亚区域等都会形成资源整合促进区域整体发展。


  

  建构县市合作关系的路径。从斜向府际关系角度促成多个地方政府协商对话,破除行政层级的阻碍;从宪法上规定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关系,引入司法体系协调争议;制定地方制度法或地方自治法及府际关系协调法等相关法律,使彼此独立的多个政府间关系协调有法可依;打破上下级的一对一关系,建构平等关系和订立行政契约,多元县市乃至地方政府间形成对等伙伴关系;建构区域治理体系,鼓励县市主动协调关系,承认区域广域自治综合体的地位。县市并立目的并非简单的平等,而是尊重县和市的独立性地位,在尊重主体性地位的前提下,实现更好的合作,实现县市合作及城乡统筹发展;在实现充分尊重彼此意志的情况下,经县市民众投票公决,同意联合的当然可以融合;在县市联合体的地方议会中,有代表各自不同利益的代表,“保障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权利”,[21]减少零和博弈和实现多方共赢。政府的不可替代更在于对公共服务提供者的监督,充分授权NGO提供优质服务(绝非惩戒权的外包)。在充分重视县域民众的民意基础上,若县域民众欲要享受市政服务设施,可以和城市实现联合体,正如美国的社区治理和多中心治理,这都是未来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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