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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向府际关系——多元县市合作的基点

  

  县市资源分配不均,缺乏公正程序保障。政府干预本应促成协调、达成契约,而非将资源集聚于城市,否则只会造成城乡二元化。市管县体制下的资源更多按照行政指令流向市区,不符合机遇平等和均衡发展原则。“现行市制并没有真正打破城乡壁垒,为城市化开放绿灯,仍然是中国当前必须面对的一大课题。”[1]从中国现状来说,城市发展更多依赖乡村的廉价劳动力和资源,资源在有限的情况下总是被优先配置到级别高的地域,其他地域的行政活动及经济行为就被限制到一定的框架中。县乡在无自治权的情况下缺乏话语权,县域利益必须为市域利益让路,不得不舍弃自身目标而被捆绑在市区发展上,导致城乡发展不均衡、差距越来越大。当前市县级别统辖体制,造成科层制下的地方政府间彼此缺乏信任和合作意愿,县市对资源明争暗抢的现象层出不穷。与此同时,县市资源分配缺乏公正程序保障,甚至于区域的废立往往取决于行政命令而非经济规律。剖析盘锦、萍乡等资源枯竭型城市,并非根据现实情况改变行政序列,却要在自身难保的境地下承担带动县域发展的任务,明显勉为其难;再如一些经济发达、市域受限、急于城市化的地级市蚕食县域,譬如浙江与萧山、常州与武进,县域并无自主决定权,其资源也会被照单全收;另有地级市意欲吞并发达县域,仍在博弈的莱州、龙口与烟台,昆山、张家港与苏州间关系就颇为微妙。在缺乏公正程序保障下,市管县体制陷入重视城市利益、忽视县域权益的境地,利益博弈愈来愈激烈。


  

  法治环境不健全,地方政府自主权匮乏。在多元地方政府缺乏自主权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之间的合作趋向被禁锢。当前讨论强县扩权、强镇扩权,意味着权力来自上级授予,但扩展的权限总有界限;从法理角度分析,县镇原本就可作为独立法人代表本区域民众从事行政活动,现实中却被限定在上级监督的范围内,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的相应的申诉机制,明显法治程序并未配套。习惯于权力源于上级赋予的思维,忽视权力来自民众的本原,降低了地方政府服务民众的意愿,导致多元下级政府争相讨好上级、彼此掣肘、难以合作。“近代国家的职能由简单趋向复杂,由容易趋向困难,这使中央集权的政治组织感到应付艰难,不实现地方自治不足以处理这些艰难而复杂的公务。”[2]从苏南、胶东地区的较强县级市来看,具有市域特征的县级市离心力明显增强。多元县市关系处于利益博弈的境地,却缺乏相应法律规范约束和民众意见支撑,显现出难以整合资源的失序状态。实际上,制定地方制度法或自治宪章即可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乡镇的权力规范在法治框架内,县辖之符合条件的乡镇可以按照市制管理,可称谓之县辖市,赋予之适度自治权并回归市制人口聚居的本位,多元县市及其他地方政府自主处理本区域内的事宜,消除县级市、地级市、省(自治区)等难以兼容并蓄的痼疾。


  

  县市能动性被束缚,区域合作协调受限。在下级利益必须服从上级利益的情况下,低级别的县域缺乏彼此协作的主动性,市域也难以为市民提供专业服务。据调查,“中国大陆目前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以在一个市、区、县范围之内为主,跨域活动较少,此种境况与大陆所处的制度环境息息相关。”[3]金字塔式的体制容易形成统一化管理,却缺乏变通和降低了灵活性,如山东微山县若要与江苏沛县协商关涉二县的资源分配问题,在缺乏自主权限的情况下则要提升到苏鲁二省层面,大大增加协调难度和可操作性,县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受到制约。在科层制管理下,一个个行政单元的地域协作较少,区域总体实力难以整合发挥。跨县市交流尚且困难,更何况当前亟需协调的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区域的总体性治理,据牛文元分析,“中国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三大城市群尚未形成集聚国家财富的战略平台,仅占全国GDP贡献总量的38%。”这难以适应国家战略层面鼓励城市群的发展速度,发达地区本应在整体层面发挥更强的作用,可在多元县市能动性难以激发的情况下,区域协调发展情况不尽人意。全国经济的综合协调并非易事,从当前跨省市的高速路运费奇高即可管中窥豹。区域间合作不足、城市与农村间日益增大的差异,成为阻滞中国地域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大陆的府际关系协调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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