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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兜底条款”的适用与“抢帽子交易”的定性

刑法“兜底条款”的适用与“抢帽子交易”的定性


何荣功


【摘要】在现行立法背景下,司法者无法绝对排斥“兜底条款”的适用。但对“兜底条款”的适用必须严格贯彻限制解释的立场。对于法定犯“双重兜底条款”的场合,不宜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在“汪建中抢帽子交易案”中,不可否认被告人汪建中实施的“抢帽子交易”行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但因该行为刑法和证券法律法规都未明确规定,从刑法保障法的性质和刑法谦抑性的角度看,该行为不宜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罪。
【关键词】抢帽子交易;兜底条款;罪刑法定;操纵证券市场罪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从“汪建中抢帽子交易案”切入


  

  “抢帽子交易”(Scalping),也称“抢先交易”,是目前世界各国证券市场上重要的违法违规类型之一,一般认为指的是证券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的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通常采用的方法一般是“先买入股票、之后发布推荐、然后迅速抛出”。目前,各国对“抢帽子交易”法律性质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在美国,“抢帽子交易”被认定为欺诈,而在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抢帽子交易”被视为操纵行为。2003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斯图加特“抢帽子交易上诉案”作出判决,裁定“抢帽子交易”属于市场操作行为,并确立了审判“抢帽子交易”案件的指导原则。该案是德国联邦法院史上对“抢帽子交易”所作的第一个判决,[1]对世界范围内“抢帽子交易”的认定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抢帽子交易”也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该问题显得更加突出。2008年“汪建中抢帽子交易案”将社会对“抢帽子交易”的关注和讨论推向了高潮。该案基本情况如下: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放)是一家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汪建中是该公司的大股东,兼执行董事、经理。被告人汪建中利用本人及汪某某等9人的身份证开立资金账户17个、银行账户10个,并下挂以上述个人名义开立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权证交易。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北京首放向社会公众发布咨询报告,方式包括在北京首放证券网上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提供给东方财富网、新浪网、搜狐网、全景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载。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等对投资者有比较广泛、重要的影响。在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等发布前,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发布后卖出证券,包括“工商银行”、“交大博通”等38只股票和权证,累计买卖55次,其中买入金额52.6亿元,卖出金额53.86亿元,累计净获利约1.26亿元。中国证监会对汪建中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其非法所得1.25亿元,并罚款1.25亿元。[2]此后,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定被告人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的相关规定,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2010年10月28日,汪建中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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