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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兜底条款”的适用与“抢帽子交易”的定性

【作者简介】
何荣功,单位为武汉大学法学院。
【注释】参见高基生:《德国最高法院对“抢帽子交易”案的判决及其启示》,《证券市场导报》2006年第9期。
参见2008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该案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42号)。
参见邱伟、孙莹:《黑嘴汪建中上午受审先说7点异议》,《北京晚报》2010年10月28日。
参见杜晓:《“操纵市场第一案”未来走向或将影响立法》,《法制日报》2009年12月31日。
同前注,邱伟、孙莹文。
同前注,杜晓文。
参见李姗姗:《浅析操纵市场行为之刑法认定——从首放案说起》,http://www.mejc.net/ReadNews.asp?TypeId=16&NewsId=2976,2011年5月1日访问。
参见王崇青:《抢帽子交易的刑法性质探析》,《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
同上注。
同前注,邱伟、孙莹文。
被告人赵喆系石家庄信托投资股份公司上海零陵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交易清算员,谙熟证券交易的电脑操作程序,为使自己和朋友获取非法利益,非法侵入证券公司计算机系统,修改计算机中委托报盘的数据,以涨停价拉高“兴业房产”、“莲花味精”股价后,抛售自己和朋友事先买入的前述股票,造成股价非正常波动,所在证券公司为此遭受29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喆身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理当自觉执行证券管理制度、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但其为了使自己和朋友所持的股票得以高价抛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竟利用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数据的方法,人为地操纵股票价格,扰乱股市交易秩序,给营业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赵喆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参见罗书平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190页。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326页。
参见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参见刘艳红:《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6页。
参见白建军:《坚硬的理论,弹性的规则——罪刑法定研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同上注。
参见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
参见劳东燕:《刑法基础的理论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页。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21页。另外,以此为根据,笔者认为,对于前述赵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182条第1款的“兜底条款”判定被告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也是有疑问的。
参见丁华宇:《刑法中的兜底性条款探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同前注,张明楷书,第19页。
此案凸显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部分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司法追究无法衔接的问题,该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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