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成年人犯罪危险性人格的测量——现代心理学的视角
(一)现代心理学的人格理论与人格刑法学的两大支柱
现代心理学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特定的内心结构(人格结构),包含着个体的认知、情感、意志、性格、气质、能力、智力、自我意识、需要、态度等心理因素,是遗传基因与外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它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由自我的稳定性带来行为表现的规律性,就是现代心理学寻求以内部稳定的心理机制来解释和预测人的行为的前提。{10}(P179—180)故此,通过人格来预测和控制行为就是心理学的核心任务。
人格刑法学的两大理论支柱是人格行为论与人格责任论。人格行为论,实质上是现代心理学的人格理论在刑法中的运用。人格行为理论是在批判地继承了自然行为论、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3}并称为刑法学四大行为论。该理论的要旨是:“单纯的反射运动和受强制的动作从一开始就不相当于刑法中的行为……重要的是,人的身体动静,要与其背后的行为人的主体性的人格态度相结合,把它看作人格的主体性的现实化时,——也只有在这样的场合,才能将它解释为行为,行为是作为行为者人格的主体性现实化的活生生的活动,它具有生物学的基础和社会学的基础。”{3}
人格责任论是与旧派刑法的行为责任论相对的归责理论。团藤重光认为人的意志是相对自由的,因此,人格责任论的责任基础不仅仅是具体的行为,而且是行为人内在的人格。{3}在团藤看来,“在行为的背后还存在受素质和环境制约的、由行为人主体性努力所形成的人格,非难行为人是对这种人格形成中的人格态度进行非难。”因而主张“第一层次的责任是行为责任,第二层次的责任是人格形成责任,两者的统一体才能称为人格责任。”{11}而人格责任的确定,则需要考察行为人人格形成的过程,包括天生的遗传基因、从小生活的环境、所受的教育、交往的范围、职业、婚姻、一贯表现、犯罪后的认罪态度、改造情况等。{3}
(二)未成年人犯罪危险性人格的心理学测量
尽管对犯罪者人格特征的研究一直有争论,是否存在犯罪性人格仍值得怀疑,但已有研究还是发现了犯罪者共有的一些人格特征,即高精神质、高紧张性、敏感、冲动、爱冒险、低服从、缺乏自律、自我中心、对智力活动不感兴趣等,从总体上分析,犯罪青少年具有社会适应不良的特点,少数的确具有精神病理性人格。{12}国内外犯罪学实证研究的一个基本结论就是,人格障碍者较正常人格者更容易产生犯罪行为;{1}(P80—83)其中严重偏离正常人格的反社会型(社交紊乱型)、冲动型、偏执型、分裂型人格障碍具有致罪性,是犯罪危险性人格{5}(P138)。朱明霞等人以北京安康医院1988—2002年司法精神病鉴定中诊断为人格障碍的90名犯罪人进行的研究表明,存在上述四种人格障碍者达到了86人。{13}而且,由于人格的相对稳定性,存在此类人格障碍者,通常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如何在未成年犯罪人中发现此类人格障碍者就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