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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与运用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与运用



——两种心理学的视角

徐昀


【摘要】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由人格尤其是犯罪危险性人格体现,当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缺乏对人格的重点关注与科学调查。根据现代心理学的视角,应通过人格测量技术尽可能准确地查明未成年人的人格,其中五因素人格模型具有比较优势。根据社会建构论心理学的视角,应以“向善的建构”原则运用社会调查的结论,以善的人格作为出罪轻刑的依据,而恶的人格不作为入罪重刑的依据,使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向善的方向建构。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现代心理学;人格测量;五因素人格模型;社会建构论心理学
【全文】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功能


  

  社会调查制度,也称品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审前调查制度、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判决前调查制度等,即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遇的参考。{1}(P26)


  

  因此,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目标就是调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有广狭之分,广义包括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狭义仅指再犯可能性,基于必要的价值考量,主流观点一般限于狭义。{2}在人格刑法学看来,人身危险性由行为人的人格体现,人格的范畴大于并包涵人身危险性的范畴;{3}在犯罪学看来,“在绝大多数犯罪中,行为人之人身危险性与其人格结构及要素之间存在着基本的一致性”。{4}联接人身危险性和人格概念的是“犯罪危险性人格”。张文借鉴现代心理学的“危险性人格障碍”一词,将易于导致犯罪的危险性人格障碍称为犯罪危险性人格,是对我国以往关于犯罪者人格通称的“犯罪人格”的修正,因为“犯罪人格”之称谓,“对于已然犯罪的人而言尚可,但是对虞犯来说则不恰当”。{5}(P9)故张文的犯罪危险性人格对应广义的人身危险性,但本文仅对应狭义的人身危险性。犯罪危险性人格与人身危险性的关系是,有犯罪危险性人格的犯罪人,其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更大。因此,犯罪危险性人格与人身危险性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一面是人格,一面是未来行为的可能性,这符合现代心理学的人格理论。从根源上说,人格刑法学建立在现代心理学的人格理论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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