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着力倡扬量刑规范化的当下中国,我们在正确认识量刑规律的基础上,把量刑基准从形式上定位为一种确立程式是富有积极意义的。毕竟,量刑规范是量刑理念与量刑技术的混合物,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如果我们给出的量刑基准定义看起来十分深刻,但却落下无法操作的遗憾,这就失去了量刑基准的研究价值。而“确立程式”的定位不仅可以了却这种遗憾,而且还体现了量刑基准的本质,因而是一种极其富有规范化改革语境的正确定位,应予以肯定。
三、结束语
量刑虽然是法官的刑罚裁量活动,但并不能建立在一种无根据的任意性之上,而是有着明确的限制,以约束法官的自命不凡。在追求量刑公正的过程中,这种限制被解释成为“依裁量标准量刑”和“依法官良心量刑”。只有那些法官能够遵守裁量标准并从自身的正义感、良心出发的量刑,才是我们达至量刑公正彼岸的基本路径。当然,在法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当下,也许裁量基准的建构更加富有意义。毕竟,从法规范角度分析,不同犯罪的法定刑不同,这只是刑罚对抽象个罪的“宽泛反应”,而这种抽象个罪对应的刑罚幅度欲演化成为对具体个罪的量刑结果,还必须借助于量刑基准。由于量刑基准为法官量刑划定了评价的范围,更为法官量刑提供了评价的方法,这就不仅有利于实现量刑公正,而且还有利于预防司法腐败,可谓“一箭双雕,一石二鸟”。因此,综合意义上的量刑基准应该成为中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本选择。
【作者简介】
姜涛,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注释】《日本高等裁判所刑事判例特辑第1号》,第1页。
《日本高等裁判所刑事判例特辑第29号》,第30页。
要说明的是,我们并不反对经验量刑,而是反对那种不依据公正、良心和量刑基准的程式进行的经验量刑。
注:量刑委员会是美国司法系统中一个独立的机构,它由7名享有投票权和2名不享有投票权的非官方成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为美国联邦刑事司法系统确立量刑政策并指导量刑实践,通过制定罪刑相适应的具体指导规则确保正义得以伸张。
28 U.S.C.sec.994(b)(2).
详见内容请参见2003年3月7日姜堰市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第11至12条、第48至169条。
本文认为,量刑基准和基准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抽象个罪在排除量刑情节的影响下所对应的刑罚量,它往往是一个幅度。后者是指具体个罪在排除量刑情节的影响下所对应的刑罚量,它是一个确定的刑种或刑期。
关于何为加重的量刑基准,本文后面部分会论述。
参见姜堰市人民法院2003年3月7日制定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第115条规定。
参见姜堰市人民法院2003年3月7日制定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第125条、135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