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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访量刑基准——一个实体性的判断标准

  

  以此审视当前学界有关量刑基准的概念界定,不难发现,“平均刑量说”是以权威性示范案例的平均值来寻求量刑基准,虽然具有一定的实证价值,但并无法与量刑规范之间发生契合,因而无法成为规范的组成部分。而“量刑根据论”和“刑罚量论”则分别论及量刑基准的评价范围和评价方法,因而是不全面的,并且“刑罚量论”所述及的评价方法,虽然剥离了量刑情节等对量刑结果的影响,但并没为量刑实践提供一个更具操作性的“基准”,因而并不能实现量刑规范化的目的。所以,以上三种观点都不可取,本文综合界定量刑基准的观点应该被守护。


  

  综上,量刑基准是一种客观的双重存在:一种是从评价的范围上对量刑进行判断,即大致上确定哪些量刑要素(包括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应进入量刑评价的范畴,这被称之为抽象的、一般的量刑基准;另一种是从评价方法上对量刑进行判断,即通过对“随着犯罪危害量的增加,刑罚量亦随之增加”这一量刑规律的认识,{5}并以法定的量刑结果递增公式(比如美国量刑表)表现出来的具体的、可操作的量刑基准。


  

  二、量刑基准在规范上是确立程式


  

  在哲学上,形式与实质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的一种揭示。列宁说过:“形式是本质的,本质是有形式的。”{6}(P120)所以,一种法学理论不仅要研究事物的本质,而且要研究本质如何表现。通过本质规定的外化而接近现实,实际上也是对内在规定客观性的一种检验。只有这样的研究和再现才是完整的、辩证的。{7}(P120)由此得到的启示是:量刑基准虽然本质上是一种刑罚幅度,但在形式上却表现为一种确立程式。换言之,量刑基准在程式中取得了存在意义,并以这种程式体现了量刑基准是一种刑罚幅度的本质。


  

  在量刑规范意义上说,量刑基准是量刑的基石范畴,也是量刑规范化研究的核心命题。量刑基准的形式与实质,是我们以两种不同的标准或视角对量刑基准进行认知所产生的结论。量刑基准的形式是一种规范的标准,规范相对于社会生活来说具有形式的特征,因而这种意义上的量刑基准以确立程式存在;而量刑基准的实质则是一种理论的标准,是学者们对量刑规范进行的本质诠释,因而这种意义上的量刑基准体现为一种量刑幅度。可见,量刑基准的形式与实质各有自身的标准,亦各有自身的价值,两者只有对应性而无对立性,{8}互为补充而非相互排斥。


  

  我们在认知中明确了量刑基准的本质是一种刑罚幅度,并且又确证这种刑罚幅度必将以某种递增公式形式予以表征。这是一种相互关联的存在,即刑罚幅度决定了确立程式的存在,而确立程式又表征了刑罚幅度。这种关联体现在量刑规范中则是另外一种存在,即确立程式成为了量刑规范的内容,并以这种规范体现了刑罚幅度的意义。由此可见,在量刑规范化的视域下,确立程式“取代”了刑罚幅度,成为了量刑基准的内容,使“量刑基准即确立程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且有重大意义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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