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纳在批判温里布“私法的目的就是成为私法”这一观点时提到:如果“侵权法的目的就是侵权法”,我们就是在拒绝考虑外部世界的存在。波斯纳在批判科尔曼时还提示我们,决不能低估“法律的许多世俗的但重要的品质(诸如经验、自我约束和人们和睦相处)的意义”[47]。“努力促成的人类社会的团结与合作只有通过多层次的方式才能实现,因而创立行政法和政治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简单地应付社会经济问题。同时,这些法也是实现特定目标比如相互性和权力变迁的努力的产物。”[48]“法律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知识体系,法律并不能够自治。”[49]这一命题同样适用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诚然,回答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问题,需先行思考救济受害人与其他公共支出(发展教育、修建交通公路等等)何者紧迫这一政治性问题,再行回答社会如何寻求事故预防与事故赔偿之间的恰当平衡这样一个经济性问题,如果将人与人之间的容忍、宽容及慈善等关系性和文化性思考加进去,与侵权责任法社会法的关系便包含了浓重的哲学意味。
【作者简介】
张铁薇,单位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注释】参见格兰特·吉尔莫:《美国法的时代》,董春华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页。
参见[意大利]毛罗·布萨尼:《西方对待过失侵权法的态度:一项比较性的批判研究》,徐铁英译,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5期。
参见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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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基础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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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亨克·J·施奈德:《荷兰民法典中的文化》,载王卫国主编:《荷兰经验与民法再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9页。
J·海玛:《荷兰新民法典的基础及体现的趋势》,载王卫国主编:《荷兰经验与民法再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9页。
牧野英一:《法律上之进化与进步》,朱文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23页。
参见周友军:《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63页。
Green, Tort Law as Public Law in Disguise, 38Tex L. Rev.(1995).
欧洲侵权法小组编著:《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于敏、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3页。
一般
侵权责任法与特别
侵权责任法的划分与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无关,而是取决于相关的侵权责任法规范存在于何种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于作为民法典之组成部分的
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责任法规范属于一般侵权责任法规范;存在于单行民事法律文件中的请求责任法规范属于特别侵权责任法规范。学者建议特别
侵权责任法尽可能地回归民法典,“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统一纳入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
侵权责任法足以调整相关侵权行为时,原则上不宜再在特别法中加以规定。”参见张新宝:《
侵权责任法立法:功能定位、利益平衡与制度构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约翰·C·P·格尔德波格:《20世纪侵权行为法理论》,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5辑第1卷,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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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前引,张新宝文。
参见前引,卡尔·拉伦茨书,第70页。
参见前引,卡罗尔·哈洛书,第17页。
参见吴传颐:《社会法与社会法学》,载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基础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5-596页。
参见亚历山大·佩岑尼克:《法律科学:作为法律知识和法律渊源的法律学说》,桂晓伟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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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前引,王利明文。
参见张新宝:《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的制度构想》,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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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前引,张新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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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93-395页。
参见前引,卡罗尔·哈洛书,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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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理查德. 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57 -5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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