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关系研究
张铁薇
【摘要】
侵权责任法如果不与其他法律领域联动就很难解决损害与赔偿的问题,社会法正是由
侵权责任法的边界区域进入传统的私法秩序中而发展起来的。一些广泛的政策性考量催生了与
侵权责任法的私法性相异质的规范体,公法因素渗透进来并使其呈现出社会化的发展趋向。
侵权责任法一直扮演着社会冲突的“雷达”角色,成为了正在显现的危险得以早期发现和预警的一种探测机制,进而成为更能有效解除社会冲突和社会危机的社会法的低级伙伴。社会法说服了
侵权责任法朝向集体责任的发展方向,培植了
侵权责任法认同社会团结与合作的文化基因。
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之间更为深刻的关系还在于权利与权力、义务与责任蕴含着政治性、经济性和文化性的制度基因。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社会法关系;研究
【全文】
引言:体系中的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
波斯纳曾写道:就像生物学等同于活性有机生物,天文学等同于星星,或者经济学等同于价格体系,法律研究就等同于法律体系:努力准确地、客观地、系统地观察法律体系在现实中是如何运转的,并且发现和解释在观测结果中循环的模式—体系中的“法律”。[1]侵权责任法只是私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在宏观的法体系中思考其制度功能,促成这种思考的深层动因绝非逻辑的自洽,而是社会发展、政治压力或文化形态等外部因素影响下的真切感受。侵权责任法“活在体系的复杂的‘事实性’中,并在其中得到理解”[2]。
社会现实扰乱法律体系就像扰乱人们的生活一样。伴随人际关系的日益复杂,侵权责任法一方面以受害人为考虑的基点,以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并缓和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它以社会利益为准则,对个人自由施加必要的国家干预,以维护社会关系的平衡。[3]现代侵权法中生长出来的企业责任、行业责任、市场份额责任及其相应规则,正是通过私人之间的财富转移而努力传达着“扶贫济弱”的社会政策。然而,侵权责任法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也输出了一些无法在其体系内加以妥当解决的社会问题,如工伤事故、医疗损害和环境污染等,需要经济法、社会法和行政法等其他法律协同调整。镶嵌于中国现实中的侵权责任法,因其立法政策思考的单向度,曾引发很多歧义,如“同命不同价”、“撞残不如撞死”、防御性医疗等,可以说,侵权法在医治社会疾患的同时也在持续地制造着新的社会问题,必须坦然承认,如果侵权行为法不与其他法律领域联动,就很难解决损害与赔偿的问题。社会法的发展是由侵权法的边界区域进入传统的私法秩序中的,因此,要想获致当代侵权责任法的整体图景,就必须对社会法之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别作观察。
一、侵权责任法的社会化趋势:隐蔽的公法
梅因言:在进步的社会中,社会之需要及社会之意志,恒先于法律而成立。[4]公私法的清楚分界曾经是大陆法系的基石之一,也是区别于英美法的重要标志。私法是“关于个人相互间的意思和利益之交涉的法,原则上由那社会本身的力量维持”[5]。私法自治首先确认私法领域是存在于国家强制干预之外的私域,它通过赋予主体充分的自由和权利,实现内部互动以达到自由的和谐。随着社会的演进,公私法的严格区别开始出现松动,解决特定问题的规范群—无论公、私—自然地构成一个功能性的制度整体,私法内部逐渐出现社会化的趋势,具体表现为,人类形象的修正、对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对过失责任原则的修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