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与法律定位

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与法律定位


张旭娟


【摘要】在经济日益金融化的今天,金融成为经济的核心。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法律体制严重滞后,使得农村现有的各金融机构之间法律属性不明、职责不清。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和法律地位重新定位。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应定位在政策性功能、合作性功能、商业化服务功能等方面;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民间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农业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也应重新明确。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功能;法律地位
【全文】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重点关注的问题,这不仅由于它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而且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建设根基的稳定问题。在经济日益金融化的今天,金融成为经济的核心,占有金融资源[1]就可以占有实际的经济资源,改善了金融资源配置结构就可以提高实际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率。[2]农村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反之,健全和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能保障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对发展农村经济发挥极高的效率,从而解决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平衡。这对构建和谐社会极其重要。[3]


  

  农村金融体系是由各金融机构组成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就是给各金融机构准确定位,以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优势,发挥金融资源理论三个层次的整体效应,合理配置现有的金融资源,保证“三农”发展的高效率。本文拟从金融机构功能的角度出发,对农村各金融机构进行法律定位,使它们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合作,以保证其功能的实现。功能是指属于总体活动一部分的某种活动所作的贡献。一种活动之所以持续下来,是因为它对整体生存是必要的。[4]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法律体制严重滞后,无法配置现有的金融资源,保障不了农业发展所需的巨额资金。而资金是经济发展的血液,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资金问题是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资金缺乏已成为困扰新农村建设的最大难题。据有关部门初步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增资金15万亿元至20万亿元。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总量巨大,仅仅依靠国家财政投入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其中大部分仍然要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而银行由于其追本逐利的本质,又无法律制度约束,一般不愿投资于农业这一风险较大的产业。因此,长期以来,制约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因素就是资金投入不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则对金融业提出了更新、更高、更多样化的要求。因此只有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规范各金融机构的职能、明确其法律定位,使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功能优势互补、互相配合,这样才能发挥农村金融机构的整体作用,保证农业发展所需资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推动作用。可见,农村金融问题已不单纯是一个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的问题。


  

  目前,分布在我国广大农村区域的金融机构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等。从表面形式看,我国似乎已初步建立了以农业发展银行履行政策性功能、农村信用社承担合作性功能、农业银行承担商业化功能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由于缺乏法律规范约束以及法律制度的滞后,使得农村现有的各金融机构之间法律属性不明、职责不清,由此导致它们之间的功能或者重叠、或者空缺、又相互隔离的状态,相互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因此,农村金融体制虽屡经变革,但农村金融的基本格局并未发生根本转变,表现在:第一,政府控制农村金融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金融机构的商业化仍然面临政策性贷款和低利率的双重制约;第二,农村金融市场的构成没有根本改变,中国农业银行和信用社仍然垄断着农村信贷市场;第三,金融机构的绩效没有根本好转,这与过去20多年整个社会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极不相称。[5]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三农”问题的解决以及新农村的建设。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现状并未能解决农村资金问题,造成农村建设所需资金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缺失,金融机构布局不合理使他们各自的法律定位不明、功能错位、业务单一、服务能力减弱,表现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