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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与法律定位

  

  因此,可尝试在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和乡村,积极发展和推广社区基金或类似的社区性金融机构,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性农村金融组织,满足广大农户对小额、频繁的生活和生产资金的需求。在政策性金融的引导下,社区基金的原始本金可采用由国家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和捐助性资金共同出资的方式。社区基金由各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有偿使用并免除税收。在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还应当继续发放小额贷款,发挥农村金融合作性功能。对此,农村信用社要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与之相配套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发挥基层机构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三)农村金融的商业化服务功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在农村的金融市场,同样是市场对金融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金融资源的配置也应市场化。也就是说解决农业发展所需的资金要靠市场,而不能只依赖政府的财政投入与补贴。农业商业化融资才是解决农业发展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是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相适应的。.商业化银行本身具有盈利性的特征,追本逐利是金融企业的本性。在建设农村金融体系过程中,商业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对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导向是不同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更为注重信贷资源的直接配置,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更偏向于政策导向。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在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支持下,商业金融应当依照市场方向发展、改革农村金融市场、拓宽商业金融的融资渠道,那么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农村信用社垄断金融市场、资金外流严重、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共存、小额贷款难等问题就有可能迎刃而解。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互补合作的逐步增强,能扩大对政策性金融支持对象的贷款规模。国际上在这方面有较成熟的经验,我们可吸收借鉴。比如,在美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是提供一些商业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不愿提供的贷款,在贷款对象上的侧重不同。政策性贷款的贴息、周转资金的短缺或损失,均由国会在年度预算中拨款弥补。在法国,开始时只有一家发放政策性贷款的机构,发放效率不高,但后来,法国政府制定发放政策性贷款的补贴标准,吸引了多家商业性金融机构参与竞争。结果,原来发放贷款的机构没有了怨言,贷款发放者的金融服务水平也提高了。但合作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合作性金融在政策性金融的引导下,既能起到解决农村小额贷款的问题,有时还可与商业金融展开竞争。因其本身所具有的操作简单、针对性强、门槛低、及时、便捷等特点都是商业性银行所不具备的。


  

  可见,不管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还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及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它们的功能与职责范围并非截然分开的,而是一个互相配合、互相联系的统一整体。正是它们的互相依赖、互相调节、分工协作,才能形成功能优势互补的金融生态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各金融组织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金融内部组织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形成了具有一定结构特征并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11]它包括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生态主体和金融生态调节。金融法律制度的功效就是创建一个金融法制环境,对各金融主体进行法律定位,界定其职能,划分其业务范围;对它们之间形成的金融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保证金融生态的动态平衡以达到金融资源配置的最优化目标。


  

  三、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


  

  在明确了农村金融的功能后,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规范金融配置机制,按照金融分工原则并依据对农村金融的运营定位、业务划分和职能界定而建构各机构配置方式,这样就可以突破农村地区单一机构、单一工具的金融格局。


  

  我国农村的金融机构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等,它们之间并未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合理的金融生态体系。目前真正在农村发挥作用的只有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随着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的不断萎缩,农村信用社的垄断地位越显突出。这不仅不利于农村金融生态的动态平衡,而且更发挥不出农村金融市场对金融资源的配置作用。因此,应正确处理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在支农方面的关系,保证它们之间各有侧重、功能优势互补,形成一种合理分工、良性循环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同时应健全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对它们的职能及业务范围进行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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