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性功能
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定位在于修正“金融市场失灵”,以期达到满足那些不能通过竞争性市场来满足的农村金融需求。我们知道,市场机制本身具有滞后性、自发性以及盲目性的特点,在宏观调控措施滞后的情形下,很容易导致市场失灵。同理,农村金融市场在调节金融资源的配置中,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充分竞争和金融机构本身的特性,导致不能有效地配置金融资源,也存在着“金融市场失灵”。[6]而完全的市场导向也必然会导致农村金融资源的非均衡化。金融市场出现失灵和非均衡化后,政府就会采取适当的宏观金融措施对金融市场进行干预,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的有机统一。[7]
政策性金融是符合WTO协议要求的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手段,其本质是准财政,是财政与金融手段的有效结合。从国际上来看,政策性金融是世界各国普遍运用的基本符合世贸组织协议要求的重要支持手段,已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固化。政策性金融的表现形式是政策性银行。如德国的复兴信贷银行(KFW)、日本的政策投资银行(DBJ)、韩国的产业银行(KDB)等等。政策性银行以国家信用为背景,其稳健运营的基础来自于国家财政强有力的支持。政策性银行依法设立和运营,是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独立法人。KFW、DBJ、KDB都单独立法,本国的央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均不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在法律的保障下,三家银行按照法人的框架进行业务操作,在政府支持的产业方向和范围内,在保证财务稳健的前提下自主决策、自主经营。[8]这三个国家的法律对政策性银行一般都规定不亏损原则,要求保持合理盈利水平。如日本的政策投资银行DBJ法就规定:从事贷款、担保、投资、购买公司债等业务,须在确认能盈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贷款利率的确定应该保证以收抵支。
各国都存在着处理政策性目标与盈利性目标的关系问题。政府与政策性银行达成的共识是,政策性目标固然比盈利性目标重要,但盈利性是对一个金融机构的约束。如果盈利性目标完全从属于政策性目标,就很难对政策性银行进行评价,政策性目标也难于实现。政府作为政策性银行的股东,不希望出现亏损,否则就会成为政府的负担。因此,KFW、DBJ、KDB都保持了连续盈利。[9]政策性银行一般都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积极运用新的金融手段,并能完善和发挥银行功能,防范和控制风险,从而实现政策性目标。
从国内来看,由于我国的国情和农业金融的发展水平以及金融业本身具有的风险性,政府的宏观金融管制与调控措施是必不可少的。政策性金融在农村金融这个大市场环境下,其定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这就决定了它充当的角色是引导、支持、服务于市场。我们可借鉴以上三个国家关于政策性银行的规定,确立农村金融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同时针对具体情况,辅之以政府适当的政策及法律的参与,做到既具有全局性又具有针对性,全力支持与服务新农村建设,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6—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
(二)农村金融的合作性功能
农村合作金融的特殊性在于其具有合作性、地域性的特征,贴近中小企业与农户需求。这一特征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合作金融本身具有针对性强、活动范围小和业务经营上具有季节性等特点,并能及时解决社区成员的部分资金需求,还可将居民的储蓄留在本社区,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合作性金融较成功的经验是孟加拉乡村银行(GB)模式。[10]其特点有三:一是GB设有层级组织结构。GB运行依赖借款小组和乡村中心。借款小组以每5人自愿组成,每6个小组组成一个乡村中心。GB设总行,各地设分行。各分行下有10~15个支行。每个支行管理120~150个乡村中心,支行在财务上自负盈亏。二是GB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妇女,实行小组贷款制度,小组成员之间具有连带担保责任。对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上限都进行规定。三是GB业务过程的透明度由中心会议保持。乡村中心定期召开会议,进行集中放款和换代,集体进行培训,便于成员之间互相监督并营造团队精神。在我国广大农村,小额信贷的推行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必要的。它是为贫困农户提供信贷服务的,与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额贷款模式相似,借鉴这一模式的成功经验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