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保证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与支农对象。
(1)农业发展银行可开展下列业务:贷款、加工贷款和其他贷款;粮棉油的收购、生产、流通、深加工、国家储备、进出口贸易全过程;开办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支持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
(2)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对象涉及: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牧渔副业;支持并保证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与政策相关的农村基础产业的发展。
政策扶持应该是多方面的、全面的、连贯的、统一的,而不是单一的、片面的、互不相干的、政出多门的。国家将政策扶持的重任交由政策性金融企业一家承担,一定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15]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保证政策性银行的服务方式直接、具体、细化。农发行的运作涉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种子、农药、化肥、抗旱等每一个环节;管理农村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国外政府和国际组织对我国的涉农贷款业务等政策性贷款;引导和扶持农民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农业,在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中发挥政策补贴的功能,把原始的农业与农业向工业转化这个链条连接起来,从而真正具体到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偏远山区的农村仍然处在贫困线以下的、老弱病残或鳏寡孤独无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面积大而民政部门暂时无力予以补偿的仍然应该由农业发展银行发放低息补贴贷款予以直接扶持和帮助。
(二)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定位
作为我国农村地区资源占有量最大、机构数量最多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具有较强的地域功能优势,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革后,大规模进入城市与各大银行竞争的可能性比较小,农村仍是农信社的主要生存空间。为了使农村信用社这一企业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就应使其没有束缚地与其他金融机构展开竞争,以提高农村金融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最终达到以商业化提高服务化、以服务化促进商业化,形成功能优势互补的农村金融市场的目的。
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其法律属性属于商业性企业法人,政府不再拥有对信用社企业法人的控制权。为了确保改革的成功,必须确保改革目标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而非支持三农,也就是说,必须在农村信用社自身得到良好的、有效益的、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再考虑让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问题。[16]因此,应当对农村信用社重新定位:
1.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属性。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是具有商业性质的企业法人。既然是企业,就应当走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四自”原则的发展道路;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应瞄准市场定位,即它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一个主体。
2.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产权问题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法律应首先明确信用社产权的归属,即委托主体是谁的问题。由前述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属性可以明确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以个体产权为主,那么社员代表大会具有委托人的最终决定权。
3.规范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机制。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机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就是建立健全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主任(经营层)之间的权力制衡和激励机制,从理论上讲,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是按照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而设计的,能达到取得良好的绩效的目的。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就必须明确划分“三会一层”各自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办事程序和利益机制,从而形成制衡和激励关系。对所有主要业务、重要事项、重大决策必须严格按照规程办理,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实现经营管理行为的合理化;农信社社员为了自身的投资收益和获得优质的金融服务,自然会关心信用社的经营、监督信用社的理事会及管理层。这种多层次相互制衡关系,将不同方面的利益关系统一在一个完整的利益机制之中,这正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所在。
4.建立激励、监督、信息反馈机制。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组织结构以及运作方式与印度尼西亚的人民银行(BRI)很相似,但业绩却相差很大。印尼的人民银行主要是为农村和农业提供金融服务。在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印尼人民银行的农村小额信贷部始终保持着盈利,其主要原因就是银行本身建立了一整套良好的激励和监督机制以及信息反馈制度。我国农村信用社应借鉴国外合作金融的成功经验,在好的制度激励下,创造出适合小农的经营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尽可能使农信社的运作体系规范化、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