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的语义指“可能发生的危险”,[3]是“人们在生产建设和日常生活中遭遇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受损及其他经济损失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不测事件的可能性”。[4]由于人类始终生活在各种天灾人祸之下,民生总要受到无数风险的考验。因此,一般意义上的风险始终贯穿于人类的历史长河之中。20世纪80年代,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向世人描述了一种新风险:它不被人们感知,“只出现在物理和化学的方程式中(比如食物中的毒素或核威胁)”;[5]它因有科学撑腰而合法,“不管它可能的危害有多大,通过社会的界定都可以是‘无害的’”;这[6]它一旦变为现实便有影响全球的灾难性,毁灭“效应只有在它实际发生的时候才出现,但它实际发生时,它便不复存在,因为已经没有东西存在了”。[7]“生态灾难和核泄漏是不在乎国家边界的。”[8]“它们是现代化的风险。它们是工业化的一种大规模产品,而且系统地随着它的全球化而加剧”。[9]可见,这种风险就是现代科技带来的生态灾难,是孕育于工业社会的风险,它把发达国家率先带人“风险社会”。“风险社会”与“工业社会”相对。“工业社会”属于物质财富“短缺社会”和贫富差别明显的“阶级社会”。[10]“阶级社会的驱动力可以概括为这样一句话:我饿!另一方面,风险社会的驱动力则可以表达为:我害怕!”[11]
显然,“工业社会”的风险与“风险社会”的风险是有区别的。虽然两种风险存在交叉且都会危及民生,但二者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包括刑法在内的应对举措也应当有所不同。“我饿”与“我害怕”所反映的不同发展水平和社会条件下的不同主流需求和当务之急,构成一个国家政策取向的基础。饥寒交迫往往大大降低人们对毒草的恐惧,而丰衣足食往往让人更讲究食物的营养成分;国家在饥荒时一般都不会销毁发霉的粮食,而在富足时则往往严格强调食品的保质期。遗憾的是,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出现了一批深受“风险社会”理论影响的成果,而这些成果中列举的风险却大多是“工业社会”的风险,如恐怖主义威胁、交通隐患、生产事故苗头、金融等经济危机,[12]个人隐私被曝光的“危险”,[13]等等,并在此基础上似是而非地得出了“风险社会”刑法应对之结论。[14]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在此讨论的民生风险属于“工业社会”的风险。民生风险历来存在,只是基于人们观念的转变,这种风险才开始受到我国社会的高度关注。当然,“工业社会”的风险与“风险社会”的风险之间也有重合之处。这是因为:第一,“工业社会”不可能一瞬间变成“风险社会”,“风险社会”的风险恰恰是在“工业社会”中滋生和逐步发展起来的。第二,“工业社会”也会受到“风险社会”风险的影响。第三,“工业社会”的风险与“风险社会”的风险有可能是同样的风险。但无论如何,现阶段我国所要应对的风险主要还是“工业社会”的风险。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