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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风险的刑法应对

  

  三、民生刑法


  

  中央提出“保民生”,这是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是非常正确的。刑法的发展也必须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刑事政策应从“保民生”这一社会发展目标出发,与民生风险及民生犯罪的实际情况相对应,以“民生刑法”为理论主线,以便系统地研究民生受到的危害,从而在刑法中构筑起保护民生的最后防线。


  

  不久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与时俱进,对刑法分则中直接或间接涉及民生的罪名条文进行了修正,重在保护民众生活的基本安全需要:(1)针对道路交通安全增设了危险驾驶罪;(2)针对药品市场安全,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将其由具体危险犯改为抽象危险犯,处罚由结果加重扩大到情节加重;(3)针对食品市场安全,修改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食品由过去的符合“卫生标准”修改为现在的符合“安全标准”,突出了“安全”这一更为基本的民生内容,删除了原先的起点刑——拘役和单处罚金,从而提高了最低刑,也将结果加重扩大为情节加重;(4)针对公民人身安全增设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通过增加规定主体、对象、手段、行为的种类扩大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强迫职工劳动罪、组织卖淫罪、强制卖淫罪的范围,有些罪的起点刑还被适当提高;(5)针对公民的财产安全扩大了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种类,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6)针对生存环境安全降低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标准,从而扩大了处罚的范围;等等。虽然刑法学界对于《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这些优先、从严的取向及修改方案仍存在不少争议,但笔者对其持肯定的态度。由于新中国成立后人们长期处于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体制环境和观念氛围之下,改革开放初期的建设重心又是发展国力和建立秩序,直到最近才突出强调民生问题,因此,我国刑法对民生的保护才刚刚进入理性阶段,可谓任重而道远。民生刑法应当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继续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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