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人会问,上述观点是否有违当代刑法谦抑原则?笔者认为不违背。刑法谦抑原则反对的是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过度介入,反对搞片面的犯罪化与重刑化,而不反对犯罪化与重刑化本身。刑法的谦抑以刑法的存在为前提,只要刑法存在一天,就需要对一定的危害行为进行犯罪化,就总是存在相对较重的刑罚,犯罪化与重刑化本身并不当然地违背刑法谦抑原则。这里的问题在于:(1)刑法对某一行为实行犯罪化与重刑化是否反映了民意?是经过慎重考虑作出的选择还是不得已而为之?(2)刑法在实行犯罪化与重刑化的同时,是否也存在非犯罪化与轻刑化的实践?(3)将行为犯罪化是否都遵循了严格的标准或者大多遵循了严格的标准?刑罚种类和强度是否普遍严厉?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已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很好的回答。一方面它顺应了时代的需要,以犯罪化和相对较重的刑罚措施加强了对民生事项的保护;另一方面,它又废除了13个非暴力经济犯罪罪名的死刑,限制对老年罪犯适用死刑,新增了社区矫正行刑措施等。显然,我们不能因为前一个方面的原因就说我国刑法未坚持谦抑原则。
【作者简介】
夏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胡洪彬:《十六大以来民生问题研究述评》,《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5期;李亚彬:《论民生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意义》,《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7期,黄家骅:《民生问题的研究视角与指向》,《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6期,何颖:《论政府在民生问题上的职责》,《攀登》2008年第3期,郑功成:《民生问题为什么如此重要》,《文汇报》2008年12月6日;薛瑞汉:《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问题,《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参见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2—11/17/content_632260.htm,2011—06—15;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4/content_6938566_7.htm,2011—06—15。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325页。
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2页。
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文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第76页,第40页,第21页,第18页,第16—17页,第57页。
参见赵书鸿:《风险社会的
刑法保护》,《人民检察》2008年第1期。
参见王立志:《风险社会中
刑法范式之转换——以隐私权
刑法保护切入》,《政法论坛》2010年第2期;姜涛:《风险社会之下经济
刑法的基本转型》,《现代法学》2010年第4期。
读者不妨先仔细阅读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所撰的《风险社会》一书,然后再将我国刑法学者发表的相关文章与之进行对比。
马克昌主编:《
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