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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风险的刑法应对

民生风险的刑法应对


夏勇


【关键词】民生风险;刑法
【全文】
  

  在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17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保民生”被摆在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正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党和国家进一步提出了“保民生”的具体要求。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种各样的风险日益增多并威胁着需要改善的民生。以刑罚手段保护法益的刑法,面对重大民生风险该如何应对无疑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民生风险


  

  笔者提出“民生风险”这一概念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合理界定民生风险的含义并找出科学应对民生风险的对策。民生风险由“民生”和“风险”两个概念组成。目前,这两个概念在我国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但各有所指,各有所用,既存在合理性,也不乏误区,因此,有必要廓清其含义。


  

  对于什么是“民生”,学术界并未达成共识。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民生是人民群众基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满足。持“广义说”的学者认为,对民生要综合看待,从不同的角度看民生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民生反映在收入、就业、消费等方面,体现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民生则关系到社会各阶层如何和谐相处,社会能否实现公平正义和长治久安,以及社会制度是否具有先进性。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民生则直接体现为执政能力、执政水平是否到位和执政地位是否稳固,是对治国理政水平的检验。持“动态说”的学者认为,民生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扩展,当前的民生指最广大人民的福祉,是人民群众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客观享受和主观体验。持“相对说”的学者认为,民生不仅是历史演进的,而且在同一阶段不同的社会和区域,民生状况也存在差异,发达国家经济基础雄厚,社会建设水平高,其民生保障水平自然更高,而我国十几亿人口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正成为我国当前亟须解决的民生问题。[1]


  

  民生的含义直接关系到民生保护的内容、重点和力度,也是研究刑法介入民生保护问题的前提。笔者认为,上述各种学说并不矛盾,只是需要加以厘清和选择。不难看出,持“广义说”、“动态说”和“相对说”的学者所主张的民生范围包含了持“狭义说”的学者所主张的民生内容,这说明持“狭义说”的学者所主张的民生概念在内涵和外延方面得到了公认。持“广义说”的学者强调的社会学和政治学角度的民生意义,除了其中包含的人民群众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客观环境与安全和谐和民主宽松的主观感受之外,社会制度的先进性和执政党的地位和能力等并不属于民生本身,只是与民生问题相关联。即便如此,这种学说也给包括刑法调整在内的保民生举措一个很有意义的启示:“保民生”不仅要紧盯民生本身,而且要从那些能够对民生发生重大影响或者直接左右着民生状况但其本身并不属于民生的事务方面着手。而“动态说”和“相对说”更是为“保民生”提供了极有价值的时间和空间坐标——我们要保的民生是21世纪中国的民生,按照党和国家提出的发展目标,主要是我国现阶段最广大人民群众生存与发展的小康生活状态。[2]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保民生”就是保“小康”,包括刑法在内的“保民生”举措,既不能拔高我们所要保护的民生标准,也不能降低这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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