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应当优先保护民生。具体而言:(1)应把危害民生的行为置于犯罪化考虑的首位。积极且有意识地研究危害民生的现象,将其中的严重危害行为适时犯罪化。(2)应优先保护民生中最基本的部分——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要特别重视对危害基本民生内容的行为的犯罪化。(3)应优先应对“工业社会”的民生风险。虽然“风险社会”的人为风险也会从根本上危及民生,但这种危害不是直接的,对这种风险是否需要犯罪化要根据我国的国情三思而后行。
2.刑法应当全面保护民生。具体而言:(1)应全面把握危害民生现象的状况,包括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主体、对象、目的和结果等,为将危害民生行为犯罪化提供系统的依据,以免刑事立法遗漏。(2)应全面把握各个部门法调整民生的规范,尽可能设置相应的刑法规范,以保障部门法中民生规范的有效实施,实现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对接。(3)应全面把握宪法规定或者确认的各项基本公民权利,对于没有得到部门法细化调整的民生权利事项,尤其是基本民生事项,刑法也应当针对民生风险作出适当的应对。
3.刑法应当严格保护民生。具体而言:(1)应将对基本民生事项的危害行为视为达到严重的程度。因为没有这些事项的内容就没有民生,危害了这些内容就动摇子民生的底线。当某种行为危害了民生的基本内容,刑法就不能再予以容忍,而应当将其犯罪化。(2)对危害民生基本内容的行为进行犯罪化并不需要发生危害结果,可运用危险犯的立法技术将控制民生风险的防线提前。(3)在现有的危害民生行为的基础上进行犯罪化,如果某种危害民生的违法行为呈高发态势,那么可以在认定标准不变或者基本不变的情况下直接将该种危害民生的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4)对纳入刑法制裁的基本民生犯罪可以给予更重的刑罚处罚。同时,对于虽未发生危害结果但情节严重或者恶劣的民生犯罪,也应当给予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