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应当严格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的定案标准
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涉及到公民自由和生命的限制和剥夺,事关重大,严把死刑案件证据关,对于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减少死刑的运用,具有重大意义。死刑复核是最高人民法院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要求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由于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应当有更高的要求。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者发布的研究报告声称,美国的死刑误判率达到了令人震惊的68%的程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上产生的冤假错案无不与证据适用问题有关,像河南的赵作海案件、湖北的佘祥林案件、山西的郝金安案等皆是死刑案件在证据标准上出现了问题。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对证据的收集、保全、固定、审查、判断、采用及非法证据的排除等相关程序规定,不够具体全面,实践中把握也不一致。
可喜的是,“两高三部委”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详细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各类证据的适用规格,要求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并且对该标准进行了细化,证据确实、充分是指:(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同时,该《规定》明确了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即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4)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5)被告人的罪过;(6)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应当说,上述规定倘能真正贯彻实施,对于落实少杀、慎杀的方针,提高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具有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