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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法的人权保障基础

论证据法的人权保障基础


房保国


【摘要】证据法既具有准确事实认定的功能,也具有保障人权的价值,应当重视证据法的人文关怀。我们应当确立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确立证人作证特权制度,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确立和有效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不能用以证明过错或责任的证据排除规则,严格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的定案标准,在这六个方面加强证据法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证据法;人权保障;人文关怀
【全文】
  

  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证据法作为约束诉讼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程序的规范与准则,是实施证据能力和规范证明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则的总称,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我们常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事实的准确认定,依赖于证据法的完善。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三大诉讼证据制度的逐步形成和完善。


  

  关于证据法的价值基础,张保生教授认为:准确、公正、和谐与效率构成了证据法的四大价值支柱。“证据法不仅应当反映社会价值观的现状,而且应当反映它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指导旧规则的修订和新规则的创制,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我们共同信奉的社会价值”。[1]笔者认为这种概括基本是全面的,但是却少了重要的一项,那就是证据法的人权保障基础,即证据法应当充满人文关怀、注重对人权的保障。


  

  证据法既具有准确事实认定的功能,也具有保障人权的价值。或者说,“促进公共政策或者促进社会所珍视的价值一直是证据法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即便牺牲一些非常有价值的证据也在所不惜”。[2]几年前笔者曾撰写过一篇短文《程序的人文精神》,提出程序要以人为本,这是人文主义精神在程序法治中的体现;程序应当体现对人的关爱,顺应人的理性发展,遵循程序自由原则;我们应当以“人”为基点看程序,程序的设置和运行中都应充满人文关怀。[3]笔者认为,证据法人权保障功能的发挥和人文关怀精神的实现,应着重从以下六个方面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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