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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陪审制的发展规律及其内容构架

论陪审制的发展规律及其内容构架


汤维建


【摘要】司法公众参与是现代各国司法所致力追求的一个时代内容,陪审制是司法公众参与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陪审团制是陪审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比较完善的司法审判形式。陪审团制经历了行政程序到司法程序、大陪审团到小陪审团、惩戒主义到不惩戒主义、控审不分导致控审分离、集体作证到集体审判及法律审到事实审等不同的演变轨迹。陪审团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七方面构成:一是陪审团制度的适应范围应具有法律的明定性和判例的补充性;二是陪审团的人数一般为12人;三是陪审员的资格有积极的资格限制和消极的资格限制两部分;四是陪审团的遴选上必须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五是明确规定担任陪审员应获得的相应报酬及经济补偿权力;六是由于陪审员为外行法官,因此他在听完庭审全过程后必须接受法官的法律指导;七是对陪审团的裁决情况一般是一锤定音,因这种裁决的结果受到宪法的保障。目前我国的陪审制也处在改革之中,借鉴国外陪审制有益的因素,构建适合我国需要的并且行之有效的公众参与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司法的公众参与;陪审团;制度构架
【全文】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的枢纽地位和作用日益呈现。通过司法,不仅可以对具体的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社会性冲突和纠纷加以及时、有效化解,同时可以对立法机制和行政执法机制产生制约作用,从而既可以保障私权,又可以制约公权。在此意义上,司法被誉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壁垒或“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司法作用的有效发挥依赖于人们对它的信赖和利用。如果人们在发生纠纷后对司法都敬而远之,而利用私力救济实现其所认为的公平正义、回避以司法为形式的公力救济,司法的作用就无法发挥出来。这是由司法的被动性特点所决定的。因此,司法必须要有权威和公信力,司法的权威性必须获得人民的普遍信仰,司法与人民之间的距离必须要缩短乃至消除,司法必须要为人们所乐于使用,否则司法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与可能性。


  

  反观我国的司法现状,毋庸讳言的乃是司法的权威性在急剧降低,司法与人民之间的心理距离或隔阂在不断地加大,司法的异化现象日益严重,司法的公信力被不断地打上折扣,大量的涉法上访、当事人视诉讼若畏途、起诉难、执行难等现象的存在,就是司法权威步入低谷或者说长期徘徊于低谷的明证。对于这样一种判断,恐怕反对者甚少。上述现象,再加之司法体制上的不够顺畅、司法的地方化与行政化、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的非个别化、司法者素质普遍低下等情形的客观存在,若用“司法危机”或“司法处在准危机状态”来概括恐怕也不为过,或者说反对者可能也不会多。


  

  我国正处在经济飞速发展、政治不断民主、社会不断转型的过程中,政治的现代化、社会的现代化、国家的现代化、文化的现代化以及其他各方面、各领域的现代化都是我们面临的发展主体,这其中有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就是司法的现代化。甚至可以认为,司法的现代化是其他各项现代化的保障,同时也是其他各项现代化的映现。司法现代化含有各种普遍意义的指标,它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标准,其中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司法的民主化。司法的民主化是司法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各国的司法现代化过程,都伴随着司法的民主化过程。缺少司法的民主化,司法的现代化便无从说起。


  

  事实上,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世界范围内便开始了以司法现代化为主旋律的改革历程,其中,司法的民主化是一个重要议题。如何实现司法的民主化呢?各国由于其国情的不同所给出的具体方案也是有异的,但主要的方法不外乎有:人民参与对法官的选任;人民参与审判过程;人民参与对法官的弹劾等,其中最为核心、最为直接的司法民主化方法便是人民对司法的参与。这就是通常所言的司法的“公众参与”(popular participation)。


  

  司法的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中的表现,司法在公众的广泛参与下,其面貌已焕然一新。比如,在传统司法机制下,司法的功能比较单一,主要表现为纠纷的及时而有效的化解;但在司法的公众参与下,司法的政策形成机能得以显现出来,司法造法的正当化机制由此形成。由于人民对司法过程的直接参与,司法的形式主义特征趋于弱化,实质性正义成为司法的主要追求目标,机械司法由此可以避免,司法的神秘主义以及过分的职业化、专业化现象得到了缓和或松动,司法成为人民可理解、可参与、可监督之物,司法与人民之间的原本存在的差距被缩短。也正是在司法的公众参与下,司法的公信力得以提升,司法的结果获得了更加普遍的尊重和尊崇,司法的权威得到强化。这是由于司法公众化带来的正面效应或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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