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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陪审制的发展规律及其内容构架

  

  既然司法的公众化参与成为重要议题,那么自然产生的问题便是:这种司法的公众参与应当采用何种形式?显而易见,该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或受制于两个层面的因素:其一,司法公众参与的比较法考察。也即,在世界和历史的视野中,司法的公众参与存在过以及存在着哪些主要的形态?其二,司法公众参与的实证考察。按照这种方法,司法的公众参与具体应当以何种形式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国家予以建构?结合我国而言,我国的司法参与应当采用何种形式?这两个问题显然是有区别的:前者考察的是司法公众参与的共性,也就是在历史长河中,司法公众参与的全部形态,包括主张过而未实际推行的理论形态。这种考察的意义在于为我们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众参与司法制度提供例证和立法例背景,供我们选用,或者经过适当加工后择其相近者采用。后者的考察则是本文的目的所在:借鉴国外的立法例,汲取其有益的因素,为我所用,在此基础上,基于国情的考虑,建构适合我国需要的并且行之有效的公众参与司法制度。


  

  一、审判组织的两种模型:单一制与复合制


  

  人类社会中发生各种形式的纠纷或纷争、冲突和矛盾是一个常态现象,对于这种冲突和纠纷实施有效的化解,对于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维持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而化解纠纷和冲突的社会机制通常以“审判”一词概括,因而审判机制是人类共同体的机制的组成部分。


  

  然而从属于国家权力的审判权所表现出来的样态在历史上是不尽一致的:有时审判权隶属于行政权,行政和审判不分,封建时期的审判权就是以这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此时的审判权是极端专横的,同时也是神秘化的。显然,处在国家权力中的这种审判权,与民主的原则相去甚远,或者说,根本是反民主的,人民不仅没有直接的司法参与权,同时对于法官的遴选产生也缺乏任何的表决权和审核权;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司法民主化装置的陪审制根本就没有产生的任何可能。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陪审制所赖以产生的历史前提和逻辑前提乃是审判权行政权分离出来的历史事实。


  

  在审判权行政权分离出来之后,审判权的行使主体便存在了单一制和复合制之分。在单一制模式中,审判权是单纯由职业型法官行使的,审判权由职业型法官加以垄断,其他任何未经正式渠道被提升为职业型法官的公民,均被无例外地排斥在行使审判权的可能性主体之外,陪审制也没有产生的任何土壤和气候。只有在混合制或复合制的审判权行使主体结构模式下,陪审制才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但是我们不能得出结论说:在单一制模式中,司法民主性并不存在;同时也不能说:在复合制模式中,司法的民主性得到了充分的表征和实现。司法的民主性及其成分的不断增多,是司法权运行规律的反映,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但是,司法的民主性和审判的陪审制并不能划上等号。不实行审判的陪审制,并不一定意味着司法不具有民主性;实行了审判的陪审制,也不一定意味着司法的民主性。换而言之,在现代社会,陪审制是司法民主化一个可以选择的制度安排,但是,不实行陪审制,也同样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和途径达到司法民主化的效果。比如说,法官遴选程序上的民主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可以替代庭审组织上的民主性,庭审组织上的民主性也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弥补法官遴选程序上的非民主性。所以,对司法是否民主以及司法民主化程度的评判,不能单独分检出审判的陪审制一项,而应当将陪审制置于诸如法官遴选程序、司法的民主监督机制等诸多制度网络中加以综合衡量和一体评估。


  

  但是,虽然不能将陪审制与司法民主化及其民主化程度等而视之,但陪审制毕竟是司法民主化制度建构中的一项重要配置要素,有了它,司法的民主化通常获得了提升,在司法民主化的制度建设中,陪审制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可以考虑的因素或装置。可见,陪审制与司法民主化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性。


  

  二、陪审制的演变规律


  

  任何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都有其萌芽、形成、发展、衰退乃至消亡的基本轨迹。当下人们所熟识的陪审制也不例外,陪审制在人类诉讼制度史上的发展也有一个起落的变化过程,这个过程映现出了陪审制的演变规律。研究和探讨陪审制的演变规律是富有现实意义的。人们通常说,现实是历史的积累和自然发展,不了解历史,就难以深刻地把握现实,也就无法获得指导现实变革的理论思路和具体方案。陪审制发展到现在,各国都对它进行过深入的思考、探索,从而做出制度上的选择和塑构。英美国家和大陆法国家对陪审制的选择是大起大落的,有时将它奉若至宝,有时则敬而远之;有时大加删改,有时则原封不动;有时大面积推广,有时则将它限制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使用。这种制度移植和变异现象的出现,自然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但有时也与对陪审制的认识深浅有关。比如,大陆法国家在移植英美式的陪审制之时,恰逢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成功,作为民主堡垒的英美陪审制几乎未加深入思考便全面移植到了本土,随后不久便遇到了“水土不服”的制度排斥问题,于是英美式的陪审制被改造成为大陆式的参审制。这个过程既是对陪审制的认识过程,也是制度变迁的规律使然。我国目前正在讨论、审思、塑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这个过程中,人们见仁见智,从不同视角和侧重点提出了制度改造的各种方案,有的认为要在大陆法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参审制度,有的则认为不妨借鉴英美式的陪审团制度,还有的提出了各种变异的折中方案。这些方案或模式的提出,从立论者的视角看,无疑各有其道理,但其内在的合理性或生命力究竟如何,还有待于从各个方面加以深入探讨,尤其还需要从陪审制在人类历史上以及我国历史上的演变规律的角度加以审视。惟其如此,对我国陪审制的改造才可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设性的观点和意见。为此,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陪审制的演变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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