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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陪审制的发展规律及其内容构架

  

  北欧国家则采用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的并用模式。这以瑞典为典型。按照这种模式,诉讼案件的性质决定陪审模式的选用。如果案件涉及出版自由的判断,则实行陪审团制度;如果属于其他的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则一般实行参审制。


  

  (三)民事陪审与刑事陪审


  

  这是从陪审团制度所适用的诉讼领域来划分的。与民事陪审不同的是,刑事陪审团制度有所谓大、小陪审团之别,而民事陪审则仅限于小陪审团制度。从历史上看,大陪审团制度是先于小陪审团制度而产生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认为,陪审团制度首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然后才扩展适用于民事诉讼之中。就审判陪审团而言,民事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几乎已经绝迹,在美国虽然在法律上依然受到保障,但在实践中其适用比率已降到最低点。但无论在英国还是美国,刑事陪审团制度依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美国联邦宪法3条第2项第3款规定:“一切犯罪案件,除弹劾案外,均应经由陪审团审理。”同法第6修正案又强调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享有由犯罪发生地的州或地区的公平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判的权利。”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团审判对被告而言是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无条件地获得保护。除非被告明确放弃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否则这种权利是被推定行使的。与之有别,民事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若不加以明确援用,则推定为放弃。美国联邦宪法在本文中并没有涉及民事陪审团审判的问题,这在当时颇引起了一番争议。其后在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了民事陪审的问题:“在普通法诉讼中,其争执标的额如果超过20美元,当事人就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当事人据此可以选用陪审团审判,但如不予明示选用,即视为由法官单独审判。这反映了民事陪审团制度和刑事陪审团制度的又一个区别。


  

  除此以外,民事陪审团制度和刑事陪审团制度还有两点区别。其一,人数构成不同。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团的人数必须为12人;而在民事诉讼中,陪审团的人数可以少于12人。其二,评议及表决规则不同。在民事诉讼中,除联邦法院系统外,许多州规定陪审团评议通常可以实行多数通过制,而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团表决的全票通过制原则上受到恪守。


  

  由上述分类可以见出,陪审团制度的机能原有不同,有的负责控诉,有的负责审判;陪审团制度表现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也会有具体规则上的差异。与此同时,陪审团制度被引入欧洲之后,也有种种的变形,这些都是适应实际需要而生。这种变化和差别,为我国借鉴陪审制度的有益因素提供了思维方式上的模板。


  

  四、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内容构架


  

  陪审团制度无疑是一个规则体系,它由诸多的内容构成,虽然这些内容在各国的表现不尽一致,同时也会与时而变动。但其内容所涉及的基本方面则是相对稳定的,任何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的构建都无可避免地涉及这些领域,这便是陪审团制度的基本构架问题。


  

  (一)陪审团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主要国家的立法例来看,陪审团制度的适用范围一般有这样两个特点。其一,法律的明定性。接受陪审团审判首先是一项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应当在宪法中明加规定。换而言之,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属于人权的组成部分,是用来抵御暴政、捍卫自由的武器。同时,陪审团审判不是一句空洞的人权口号,它还要落实到具体的诉讼制度中去。因此在诉讼法中对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当加以重申。比如美国,除宪法对之有所原则性的规定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8条第1款还规定:“由美国宪法修正案第7条所宣布的并由美国制定法赋予的当事人要求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受到保护,不受侵犯。”其第2款进一步规定了当事人选择适用陪审团审判的具体途径和程序步骤。第3款规定当事人应确定交由陪审团审判的争点。第4款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交要求陪审团审判的书面申请,则视为当事人放弃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第5款规定海事、海商案件不能适用陪审团审判。接着第39条第3款又规定:“在所有无权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法院可以给予申请或依职权在咨询陪审团的参加下审理任何争点。除美国制定法规定对合众国的诉讼不能使用陪审团外,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可以命令由陪审团审判,该陪审团裁决的效力与依权利接受陪审团审判相同。”据此,当事人还可以突破法律的明文规定,在立法授权实施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以外,合意选用陪审团审判。其二,判例的补充性。除立法明文规定外,判例还可以对陪审团审判的法定范围做出适当的扩充或缩小。比如在美国,在刑事诉讼中,曾通过判例规定,轻罪案件不适用陪审团审判。所称的轻罪案件,指的是判处六个月以下徒刑或五百美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二者的罪行(注释8:Dolumbia v.Clawans,1937.)。再如在民事诉讼中,立法仅规定诉讼标的额在20美元以上的普通法诉讼的案件才能适用陪审团审判,但是否除普通法诉讼外,其他的任何案件均不适用陪审团审判?联邦最高法院在1974年通过判例做出指示,凡国会制定的法律规定了法律权利,并且规定了一般普通法院对损害行为的相应救济手段,那么,与此有关的诉讼案件可以实行陪审团审判。但陪审团制度虽然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其适用范围在不断缩小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是陪审团审判制度在目前所表现出来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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