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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陪审制的发展规律及其内容构架

  

  (五)陪审员的权利


  

  陪审员的权利包括的范围较广,这里主要指陪审员获得相应报酬及经济补偿的权利。在美国的多数地区,陪审员可以因为参加陪审团的服务而获得微薄的报酬,至于数额则不一致。通常为每日10到25美元。除此之外,陪审员还可以报销其他实际开销。比如,停车费、公共交通费以及膳食费等等。有些州通过立法禁止雇主因为雇员参加陪审团服务而对雇员进行惩罚,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工资[8](P38及以下)。


  

  (六)对陪审员的指示


  

  陪审员是外行法官,他们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他们参与诉讼和审判,可能一辈子就一回,许多人一辈子也可能轮不到一次。因此,他们参与审判普遍欠缺法律知识。他们的职能虽然是认定事实,但是认定事实离不开法律的指导。这种法律指导的任务就落在了法官的身上。法官对陪审员进行法律指导,是陪审员完成其任务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如果在法律指导上出了问题,那是法官的问题;如果在接受法律指导上出了问题,乃是陪审员的问题。问题不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因此,法官对陪审员要积极地实施法律指导,陪审员对于这种法律指导,要认真地聆听和遵循。法官对于陪审员的指导从原则上说是贯穿于诉讼审判的全过程,但由于审判过程中陪审员基本上是被动的,它不采取积极行动,因而通常无需接受指导。陪审员需要接受法律指导的关键时期,是它听完了全部庭审过程,在退庭步入陪审团评议室之前。在这个时期,法官对陪审员进行法律指导,在陪审员进入评议阶段,法官已经失去了与陪审员见面的机会,因而也就无法进行指导了。在陪审团评议之时,任何人,包括法官在内,都不得介入和参与,更不能实施所谓的法律指导了。至于法官指导的内容,总体上说就是法律问题的解释,而不包括事实认定如何进行方面的指导。后者是陪审团的专属领域,法官也不得干预。指导的内容具体分为基本知识的指导实体法上的指导、证据方面的指导以及追加的指导。


  

  (七)陪审团的裁决


  

  陪审团最主要的任务是依法做出裁决,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做出决定。做出裁决也是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所在,陪审团做出裁决需要有充分的程序保障。陪审团的裁决结果,除非常离奇可以责令重新审理外,一般情况是一锤定音的,这种裁决的结果是受到宪法保障的,不仅一审法院的法官不能更改或否定,即便是二审法院或上诉法院,也不得改变。因此,可以说陪审团的裁决是神圣的。陪审团的团长对裁决结果的宣布,是法庭上最为扣人心弦的一刻。陪审团的裁决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有不同的表现。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团仅仅宣布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若无罪,法庭则宣布当庭释放;若有罪,则由法官具体量刑,陪审团并不负责量刑。量刑之轻重,完全是法官的权力,陪审团不得干预。这是表现在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和法官之间的职能分工;在民事诉讼中,情况有所不同。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通常使用一般裁决的方式宣布案件的最终结果,这其中既包括了定性的方面,也包括了定量的方面。比如说,陪审团裁决认定,被告人应赔偿原告人100万美元。这种认定实际上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综合体,而不单纯是事实认定。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中,陪审团拥有较之刑事诉讼中更多的权力。陪审团裁决通常实行一致表决制,也就是说,如果有一个陪审员投票否决,则多数陪审员的意见依然不能产生最终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即宣布本次审判为“失审”(mistrial)。对于失审,法官有两种选择:一是命令陪审团再次评议和表决,看看是否能够取得一致意见;二是直接宣布解散陪审团,另组新的陪审团重新审理。在陪审团团长宣布有效的结果后,双方当事人的律师以及法官可以逐一询问陪审员,确认该裁决结果是否为他们所真心实意所同意的结果。这个程序被称为“民意测试”(poll)。经确认后,陪审团的任务就宣告完全结束。


【作者简介】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陈盛清.外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钱弘道.英美法讲座.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程汉大.英国法制史.济南:齐鲁书社,2001.
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台北:台湾大学法学丛书,1999.
蒋耀祖.中美司法制度比较.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
张晓薇.论参审制之采行——以参审制与陪审制的比较为取向.台湾国防管理学院.台湾国防管理学院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
凌兵,赵宇红,译.刑事陪审团审判:一项比较法研究.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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