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诉讼法史学者考证,陪审制从其萌芽到现在,已经有了2500年的历史。从陪审制的起源和发展来看,陪审制与民主思想和民主制度是相伴相随的。古希腊是民主的发源地,因而也成为陪审制的发祥之地,成为陪审制可以追溯得最早的历史源头。公元前6世纪,雅典著名政治家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一项改革就是设立陪审法院。陪审法院从贵族会议中分享司法权力,成为雅典最高的司法机关。每个公民都可以成为陪审员,陪审法院的大门向着每一个普通公民开放[1](P397)。陪审法官从年满30周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选举产生出6000名陪审法官,组成陪审法院,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参加对案件的陪审。陪审法庭一般由陪审法院总人数的十分之一组成。通常而言,这些陪审法庭被称为“discast-eris)”,由501个陪审员或dicasts组成。陪审法庭是单一的审判组织,它既决定审判的结果,也决定具体的适当的刑罚。具体分为两个步骤:首先用蚕豆或卵石投票决定是否有罪,然后做出具体量刑。陪审法官可以获得一定的服务报酬(注释1:Stephen J. Adler,The Jury. 244n. 3(1994).)。古罗马也采用了陪审制,但罗马人对古希腊人的陪审制做出了一定的修改。罗马由最高裁判官从元老院的贵族、骑士和富裕奴隶主中挑选300-450人组成陪审法院,称为“常设刑事法院”,每案通过抽签决定由30~40名陪审员审理[2](P257)。可见,到古罗马时代,陪审团的规模明显缩小了。尤其是,“对于古罗马皇帝那不断膨胀的专制胃口而言,陪审制显得过分民主了”,因而,到公元500年,陪审制在古罗马寿终正寝。
陪审制随后的发展历史就不是很确定的了,或者说,随着专制政体的形成和强化,陪审制也被干脆取消了,而被代之以其他的审判形式。在这里,引用一下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Charles D’Alexis DeTocqueville)所说过的一段话,对于我们理解陪审制与民主制之间的关系,是有裨益的。他说:“凡是曾想以自己作为统治力量的源泉来领导社会,并以此取代社会对它的领导的统治者,都破坏过或削弱过陪审制度。比如,都铎王朝曾把不想作有罪判决的陪审员投入监狱,拿破仑曾令自己的亲信挑选陪审员。”[3](P314)陪审制消失后,取而代之的是各种验证的方法,包括证人誓证法(trial by witness)、公证昭雪法(compurga-tion)和神判法(ordeal)[4](P39)。在这些方法中,尤其以公证昭雪法更为著名,也更加与后来的陪审制相接近。到15世纪或16世纪,这些验证方法停止了使用。
现代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欧洲中世纪,英国学者认为,在法国卡罗琳统治时期就产生了一种被称为“inquisition”的讯问制度。在1066年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建立诺曼王朝后,这种讯问制度连同决斗审判被带到了英国。11世纪时,这种讯问制度首先用于行政管理程序之中,然后又扩展使用于司法程序之中。在此意义上,有人认为讯问制度是现代陪审团之父母。这个过程到亨利二世之时(King HenryII,1154~1189)已经完成。有观点认为,正是到亨利二世,才将单纯的用于收税、土地管理等行政事务中的陪审团转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工具(注释2:The Civil Jury,Harvard Law Review,Vol.110:1408,1997.P.1415.)。并且认为,存在于英国的传统司法方式,主要是指公证昭雪法,是与陪审团审判相并存的司法方法,陪审团审判并不是从公证昭雪法中产生出来的。作为司法工具的陪审团制度产生后,历经多种变迁,逐步演变为现在所看到的陪审团制度。这其中的演变轨迹,大抵可以描述为以下方面:
其一,从行政程序到司法程序。如前所述,作为司法工具的前奏,陪审团首先是在法国作为行政讯问程序或方式而出现的。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体现或表征行政程序的民主性,而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当这种程序被沿用到英国之后,也首先在行政管理领域发挥作用,1086年,英王威廉一世时代制作的《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就是利用陪审团进行行政调查和管理的产物。只是到“伟大而英明的”亨利二世之时,行政中的陪审团才转变为司法中的陪审团。正是将陪审团制度赋予了司法程序性质后,其内在的力量才充分地焕发出来。
其二,从大陪审团到小陪审团。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首先是一种司法审判制度,其次才是一种检控制度,小陪审团制度更能够体现出陪审团制度的真谛和价值。但是,反观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历史,陪审团制度最早是作为检控组织而出现的,或者用现代的语言来说,是作为公诉人而出现的。10世纪所制定的《伊德尔里法》(the Law of Ethelred)便要求在100人中选择12人到法庭“宣誓检控所有罪犯并保护无辜的人”。1166年颁布的《克拉伦德法》(Clarendon)规定,任何人如果没有经过公众参与的控诉人控告,不受审判。而公众参与的控告应当由12人组成,他们来自104个不同的城镇,负责对谋杀、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提出控告,这就是大陪审团制度的前身。小陪审团制度是到1179年英国颁布《大诉讼程序法令》时才产生的。根据该法的规定,被告有权选择是在王室法院接受陪审团审判还是按照传统方式由地方性法院审判。这就是小陪审团制度的最早记载和规范。从大陪审团制度向小陪审团制度发展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