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路径选择

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路径选择


王建平


【摘要】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已经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故对此制度的立法路径选择的研讨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国外各种立法例的考察,立足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现有的相关立法规定,分析了我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提出了设立和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构想,以期裨益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和研究。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用益物权;立法路径
【全文】
  

  古罗马繁荣的商品经济孕育了所有权绝对的思想,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并未像诸多民法制度一样在罗马法中萌芽生长。反到是有着典型农业社会特征的日耳曼法所确立的“以手护手”原则成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源头。不过,“以手护手”原则的本旨是为了限制委托他人占有者的追及权,但是在现在看来此原则却在无形中怀抱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关怀。经过中世纪的颓废,近代社会继承了罗马法上观念的所有权,而观念所有权必然具备强大的对外追及力,本着对交易安全的关注,难免要对物之所有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衡量,为了在交易过程中不负第三人善意的信赖和期待,法律不得不限制甚至制止物的原所有人的追及权,善意取得制度由是而生。


  

  尽管如此,各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结构和具体内容又存在差异。以下笔者将对各国立法例进行分析,并据此讨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路径。


  

  一、善意取得制度立法路径的分析与比较


  

  (一)罗马法。罗马法时代,占据主流的是绝对主义的所有权,这主要体现在诸如“无论任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权的权利让与他人”以及“发现己物,即可收回。”[1]等规定上。可见,罗马法重在保护所有权人,即使在交易过程中第三人为善意,物的原所有权人仍然可以对善意的第三人请求返还物。这样,善意第三人在交易活动中的利益无法受到保护,这种弊端随着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不断被暴露出来,为了调和这种利益冲突,罗马法后来确立了承认短期取得时效制度。该制度是指善意受让人可以就其受让的动产主张取得时效,但时效期间很短(1年)。可以看出,这种法律对策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给善意第三人带来不利的弊端,该制度是绝对没有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交易安全那么充分和完善,无法和善意取得制度相比。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