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
——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
梁开银
【摘要】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紧张, 一定程度上是由目前以知识认知为中心的教育与考试模式所决定的。只有实现从以“法律知识传授和考查为中心”向以“法律思维培养和测试 ”为中心的转变, 坚持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过程中的“两点论”与“重点论”的辩证统一, 注意发挥法律思维的包容性优势, 推进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从形式到内容的全面改革, 才能真正实现二者关系的良性互动和改良, 达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同中有异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思维;司法考试;法学教育
【全文】
法学教育是否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1]以及司法考试能否实现国家法律职业准入的制度价值?[2]目前已成为我国学术界讨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彼此关系的主要议题。应该说,通过众多学者的讨论,从制度层面上而言,两者关系已经比较清楚:法学教育不可能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单一司法考试制度难以实现国家通过法律职业准入考试选拔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标。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应当互动和改良。但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二者互动的基础和方式是什么?以及立足这一基础的互动和改良能否兼顾法学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目标,最终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宗旨?相关研究迄今学术界均涉足甚少。本文试图从法律人最基本之素养--法律思维养成的角度,揭示二者的内在联系,探讨二者互动和改良的基础、路径与方式。
一、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互动的基石--法律思维中心论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互动的基石究竟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直接关涉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目的和宗旨。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法学知识和法律条文的获取通过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已经可以得到实现。纯粹的法律知识信息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在不断下降,司法考试过于注重法条知识考查的传统和检测方式亦日益受到诟病。富勒说过,“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体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外,还必须教导他们象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3]法学教育不只是对法律知识的简单传授,司法考试也不是对法律条文的单纯考查。以法律知识传授或考查为中心进行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可能真正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和健康发展。因为法律知识既不是法学教育的目的,也不是司法考试的宗旨,这是不辨自明的道理。并且,我国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重的法学教育模式所要求学生掌握的知识结构也不可能与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司法考试所要求考查的知识结构完全重合,二者必然出现差异或冲突。葛洪义教授在《法与实践理性》一书中提出,“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不是强制性,而是说理性,暴力强制的必要性根植于法律的说理性之中。”[4]“法与理性总体上存在着一种天然的内在联系。在人们的思维活动中,法律总是与各种理性概念联系在一起。法律离不开理性,理性化的社会生活也离不开法律。”[5]法律的理性和思维本质决定了作为培养和选拔未来法律人主要方式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只可能以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测试为基础而展开。申言之,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紧张的事实,正好从另一个侧面证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如果偏离法律思维这一中心,仅从知识传授和考查的层面去寻求二者关系的融通和调和,根本就不可能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应该承认,大学法学教育“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和方法,而且更在于培育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掌握法律思维方法和运用法律语言等等。”[6]着眼于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是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美国法学院提出要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德国法学院提出要培养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耶鲁法学院院长A.Kronman说,我们与别人最不同的地方,是不只传授法律知识,还要学生修读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就以我教的合约法为例,别的学院教了法律条文和应用技巧便算了,因为它们要训练的只是律师而已,我却要求学生看深一层,了解法律为何要这样写,背后的精神何在。[7]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房文翠博士,在深入研究了法学教育的五种价值(传递与创新法律知识;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养成和改善法律思维方式;培育法律职业道德;培植法律信仰)及其相互关系后认为: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应是法学课堂教学的重心。[8]孙笑侠教授也认为,“对于法律人来讲,思维方式甚至比他们的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是有据(法律规定)可查的,而思维方式是决定他们认识和判断的基本因素,况且非经长期专门训练则无以养成。”[9]因此,法学教育应该以法律思维为中心而展开。一方面,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它通过解释、推理和论证等法律方法使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更加理性和公正,成为法律人最重要的职业能力;另一方面,法律知识和理论也正是在法律思维训练的过程之中得到巩固和创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