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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

  

  司考内容和目标之“归位”—“法律思维”测试为导向


  

  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标决定了司法考试应当贴近司法过程,将司法实践所要求的内在素质和基本技能作为考查的重点,充分体现和反映法律人的工作和思维流程。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过程就是法律适用过程,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法律推理三段论。一是确定小前提,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二是发现法律,寻找推理的大前提,然后进行涵摄作出判决。这些过程离不开证明、论证、推理、解释、填补漏洞和法律续造等复杂的思维和创造过程。这些真实和复杂的法律适用过程就是司法考试改革所必需容纳的内容,应该让应试者在答题时,就能感受到真实案件的办理过程。这一指导思想和命题理念,要求对司法考试的题型和考试方式进行改革。具体说来,可以变客观题型为主观题型,变闭卷为开卷或开卷和闭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法律条文可以公开查阅;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进行原生活形态的案件事实展现,要求应试者作答;可以将案例分析题与文书写作结合考查;可以变一次性的书面考试为书面考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等等。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官考试中民法卷的题型主要以议论题为主,题量一般3-4题,均可借鉴。[31]总之,司法考试要贴近司法过程,反映司法工作的内在素质要求,全面测试应试者的法律思维水平,而不应局限于对法律条文记忆和简单理解能力的考查。


  

  理由很简单:因为法律条文既不是司法过程的起点,也不是司法过程的终点,而仅仅只是法律人通过法律思维所得到的有关法律结论的依据。更简单的讲,它只是法官判决或律师思辨的依据。


  

  首先,从法律思维过程来看,法官和律师首先所要确定的是案件事实,这里的案件事实当然是通过法律思维的过滤(特别强调,这里所讲的法律,是指法律关联的整体,包括法律原则、规范和法律理论等,并不是指具体的法律条文),已经由生活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的案件事实。这个法律事实的确定过程是一个从事实到法律,又从法律到事实的不断反复的过程。所以,三段论中的小前提的确定,是生活经验和法律知识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司法过程中的第一阶段,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识别和定性,需要复杂的法律思维。这一阶段,尽管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联想和思维,但并不是从法律条文开始。强调对法律事实认定能力的考查实质上是考查了案件事实取舍过程中的法律思维。


  

  其次,法律思维中逻辑推理的大前提--法律规范的形成,并不与法律条文构成一一对应关系。事实上,法律的发现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律人可能要从现存的法律体系中,对法条进行搜索、比较、排除和整合,使之形成一个法律规范以供适用于法律事实。其中难免要对法律进行解释、类推和漏洞弥补,甚至要进行法律的续造。这是法条的不完全性和法律调整的有限性所决定的,是法律人经常要碰到的问题。如果以对法条的简单考查代替法律思维测试,司法考试选拔法律人才的价值就必然落空。目前司法考试题型中特别是客观题型,答案与法条形成简单的对应关系,只要对法条有准确的记忆,就可以轻而易举的得分,缺乏对寻找和整合法律规范的能力的考查,这已成为司法考试受到诟病的主要原因。


  

  最后,法律涵摄和个案判决的具体确定也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法律,即便是一个具体法律条文,相对于生活事实和个案细节来说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集合,要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作出具体判决,就离不开复杂的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的支撑。卡尔·恩吉施在《法律思维导论》一书中所讲的“从法律规范中获取具体的法律判断”、“从法律规范中获取抽象的法律判断”以及“法律规范的解释与理解”就是对这一过程的论证和描述,案件判决的给定绝不是简单化的形式逻辑推理所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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