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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

  

  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互动的路径--向法律思维的回归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应当在法律思维培养的基础上实现互动。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家司法考试是司法职业准入的门槛,其实也是连接大学法学教学与国家司法职业的中介,这样一个地位必然要求国家司法考试既要与法学教学实践相贯通,也要与司法职业要求相适应。对于两者任一方面的偏离,都会导致国家司法考试之权威性和有效性的降低或丧失。相应地,作为国家司法人才主要培养方式的大学法学教育,为了有效实现法治国家的人才培养目标,满足未来法律人的职业需要,也应当主动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和指导,努力创新以法律思维培养为载体和导向的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实现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这种互动关系要求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大学的法学教学应当正确处理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二者的辩证关系,努力从纯理论和知识的教学模式及方法中解脱出来,以法律思维的培养为中心,在职业能力培养过程中实现人文和科学素养的同步提高,真正体现法学作为一门知识理性和实践理性相统一的学科特点;二是国家司法考试需要从理念、内容和形式做彻底调整,达到既能够在一定层面上正确、有效地引导与检验教学,又能够高信度、高效度地测评法律职业能力的目的。


  

  1.改革法学教育模式和方法--以法律思维培养为中心


  

  如前所言,我们在法学教学目标的定位上,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经历了一个从职业教育到素质教育转化的过程。现在大多数人认为,法学教学应当强调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重。这种法学教育模式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多元化培养目标,也与法科毕业生就业情况相吻合,因此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作为一种教学理念是合适的。但是,以何种方式和方法实现素质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并重与统一,避免或化解法学教育中的“两难困境”,[29]仍然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实践证明,仅仅立足于”宽口径,厚基础“的多学科知识和纯理论的教育既不能全面提高法科学生的素质,也不能有效培养未来法律人的职业能力和水平。法科学生的专业属性,决定了其人文素养的培养和提高不可能脱离法律思维能力这一法律职业能力的核心要素的培养过程,否则,再高的人文素养也是空洞和没有意义的,且失去了专业性的人文素养不可能满足法治国家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所以,实现一种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中心的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模式,即在“两点论”中坚持“重点论”,突出以法律思维培养为目标的职业教育,强调在职业教育过程中以法律思维培养为载体实现素质教育,方能避免僵化的“两点论”所带来的“两难困境”。这样一种法学职业教育中心论的观点不仅更加突出了职业教育的理念,进一步拓展了大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对接的平台,而且也能有效地提高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事实上,法律思维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和鲜明的层次性,上通法律伦理,下接法律技术,为法学教育过程中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提供了宽广的平台。也就是说,实现以职业教育为中心的兼顾素质教育的法学教育模式可以在法律思维培养的过程中获得圆满成功。


  

  上述以职业教育为中心同时兼顾素质教育的法学教育模式之转变必然带来法学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过去以理论知识讲授为主的教育理念和填鸭式的教学方式难以适应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要求,也无法应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改革,更无法实现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鉴此必须树立以法律思维培养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改革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增设或扩张法学方法论课程,贴近法律思维流程进行教学方法和方式的改革,[30]坚持理论与实践、传统与现代方法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好理论讲授与法律诊所教育、现代案例教学方法之关系,强调在夯实学生法学基本知识的过程中,应强化法律思维训练,提高适应司法实践内在要求的素质和水平,避免片面强调理论教学或实践性教学环节,忽略学生对法律思维或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学习,避免以司法考试为指针,变法学教育为应试教育。总之,只有以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为导向,贴近法律思维流程进行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改革,才能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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