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背离的根源--忽略了法律思维
中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的现状是:法学教育难以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司法考试也衡量不了法学教育水平的高低;具备一定法学素养的人难以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通过者却感觉对法律知之不多。人们不禁要问: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同时作为法律人培养过程中相互联系的两个阶段或两种制度,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偏离或冲突的关系?并且这种尴尬关系不仅出现在现阶段之中国,而且在德国和日本的法学教育历史上都曾出现过。德国法理学家魏德士在其名着《法理学》中以“法学教学的焦虑--教育危机成为基础危机”为题谈到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紧张关系,他分析后指出,法到底是什么,它为什么有效,法院如何以及更好地适用法律,对于这些问题,学生们应该在教学中掌握,他特别强调了任何适用法律的人都必须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概念、法律依据以及法律适用方法。[17]魏德士对于德国法学教育的分析,实际上已经给出了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紧张关系的基本原因:片面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和考查,忽略了法学作为“实践理性”的本质所要求的法律思维的教学和测试。相应地,“对科学本身的理解决定着其教育计划。因为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就会演变成教育问题。”[18]中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都存在忽视法律思维的倾向和做法。
1.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理念模糊
德国学者瓦特(AdolfWach)在说明当时德国法学教育的情况时说,“不需要更多的论述,就可以发现,灌输式讲授使得许多人懈怠于独立学习,学生们逃跑到补习人员那里寻求帮助……这表明,大学课程缺乏教育力;对内容上的要求太多,而在培养学生认识能力上又做得太少。”[19]中国法学教育也表现出与其相似之处:教育方法陈旧,教学内容体系庞杂以及忽视法律思维和方法的培养等。令人忧虑的是,产生上述现状的根源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或者说,人们所关注的还只是停留在事物的表象上。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议仍然成为法学教育范畴的主要议题,法律思维的培养还没有被提高到一定高度来认识。其实,不论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都可以统一于法律思维培养过程。采用职业教育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从来也是反对“讼棍”式培养目标和方式的。耶鲁法学院,被誉为“总统的摇篮”,公然宣称,它要栽培的,是政经强人,而不仅仅是律师。法律思维是一个包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律伦理、法律方法、法律哲学等许多方面,涉及政治、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的综合体。法律思维的培养必然包括人文素养和职业技能的养成。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法治国家本质上就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存在和体现。春秋时期的管仲曾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20]“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21]所以,法律思维培养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需要,对于树立法律信仰和权威,促进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各项工作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更是满足和顺应了法律人职业伦理和技术提升的需要。然而,法学教育界却将更多的精力牵扯到关于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争议之中,忽略了法律思维在培养国家各类人才方面的重要意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法学教育理念和方法的改革以及教育水平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一部分学者仍在坚持狭义地理解法律思维,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或法律人所独有的思维,离开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就不可能真正形成,或者被体验和感知。[22]这种认识,从职业主义的视角,有利于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司法过程中法律思维的特性和养成路径。但不可否认,在我国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重的法学教育模式和观念下,这种职业视角的法律思维认识,相对于法学教育或教学难免表现得过于狭隘或偏激,从而进一步导致关于法律思维培养的认识混乱和理论底气不足。其实,法律思维并不是单纯的法律推理中的逻辑思维能力。耶林早在1865年于《罗马法精神》第三卷中就言道:“对逻辑的整体崇拜,使法学变成法律的数学,是一种误解”。“不是逻辑所要求的,而是生活、交易、是非感所要求的,必须实现……”[23]司法过程之外,立法、执法、守法以及政治、经济和行政管理工作都离不开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等法律思维要素。狭义的法律人及法律思维的观念,可能会影响我国法学教育过程中对法律思维的认识和培养。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和专业化传统的缺失,也导致了法学教育过程中对法律思维培养认识的不清和给力不足。在计划经济时代,法学附属于政治学,政法不分家,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被严重政治化,谈不上法学教育职业化;法学院、系恢复建制以后,特别是上世纪80、90年代,主要是行业办学,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职业化特点相对明显,但由于国家各类管理人才的奇缺,法政学院的毕业生也有很大一部分充实到了国家各级各类行政和经济管理机关,从而使职业化教育受到影响。从上世纪末期开始,法学专业招生人数不断扩张,能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数比例则严重偏低,大部分毕业生面临进入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就业,法学教育的职业化更加困难。可见,法律职业化教育传统的缺失直接影响了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养成,导致无论广义说的法律思维培养,还是狭义说的法律思维在法学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均受到严重挤压和削弱。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培养的缺位必然导致与司法考试的背离或脱节。